医法汇 气管插管导致气管瘘,患者去世后,家属索赔47万丨医法汇( 二 )


关于鉴定异议的处理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 , 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 ,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 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 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 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但对于鉴定意见存在瑕疵 , 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
另外 , 本案未经尸检明确死亡原因得以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是双方均同意根据现有病历资料进行分析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 患者死亡 , 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 ,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 , 可以延长至7日 。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 拒绝签字的 , 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 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 , 超过规定时间 , 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 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因此 , 如果患方对患者的死亡存有异议 , 想要通过法律手段取得一个明确的说法 , 就要换个角度看待尸体检验这个问题 。 不进行尸体检验 , 若无法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而导致不能进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 , 患方可能要承担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 。 而医方如未对尸检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告知 , 也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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