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琛说法 “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被调查”——背后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阿琛说法 “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被调查”——背后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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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琛说法 “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被调查”——背后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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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娱乐圈向来不缺大瓜 。 其他领域的瓜 , 或不好吃 , 或吃不到;唯有娱乐圈的瓜 , 又大又甜!吃瓜群众喜闻乐见 。 若要问2021年至今谁对娱乐圈的“瓜”贡献最大?郑爽童鞋当仁不让 。 (有人说汪峰?)
本着认真吃瓜的原则 , 我们先来捋一捋此瓜的来龙去脉 。
4月26日 , 郑爽前男友张恒在微博上爆料自己要检举郑爽一家偷税漏税的行为 , 并放出语音文字、视频称 , 在2018年至2019年 , 郑爽拍戏77天片酬1.6亿 , 日薪高达208万!这惊天数字令网友瞠目咋舌 , “日薪208万”迅速登上热搜 , 引发全网热议 。
同时 , 张恒还爆料 , 郑爽妈妈觉得因为限薪令行业不好干 , 打算和张恒一起研究阴阳合同 , 最后这部戏与郑爽签订了一份4800万元的“阳合同” , 和一份对郑爽母亲实控公司增资1.12亿元的“阴合同” , 以此躲避高额税收和限薪令 。
4月28日 , 这一事件的发酵引发了官方关注 , 针对郑爽涉嫌通过阴阳合同偷逃税问题 ,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 , 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 。 同时 , 北京市广电局也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 。
此消息一出 , 娱乐圈明星大佬们纷纷注销自己的“工作室” , 也不知道是不是“心虚”了 。
吃瓜普法 , 普法吃瓜 。 本文的目的不是八卦 , 而是普法 。 此瓜虽香 , 但它不仅是一个娱乐事件 , 更是一个法制事件 , 背后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

一、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1.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为了特殊目的 , 针对同一事项订立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内容不同的合同 。 其中 , “阳合同”就是对外展示的但并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 , “阴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不对外展示的合同 。
阴阳合同可以有两种模式:其一 , “一真一假”模式 , 就是阴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 , 阳合同是虚假行为;其二 , “半假全真”模式 , 就是单份合同类似于“说了一半的真话” , 是不完整的意思表示 , 所有的单份合同合在一起才构成完整的意思表示 。
2.为什么要使用阴阳合同?
自然是为了一些“见不得人”的目的 。 这里的“见不得人”是一个中性词 , 有些人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只是为了个人隐私 , 其实只要不违法违规 , “阴阳合同”并未被强行禁止 。
但是 , 更多的人采用“阴阳合同”是别有用心 , 往往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 , 这在影视行业、房屋买卖等领域较为常见 , 这种“阴阳合同”就是违法行为 , 要受到法律制裁 。
3.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
一般情况下 , 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 , 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 , “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 , 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
然而 , 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 , 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 , 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 , 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
郑爽童鞋利用“阴阳合同”偷逃税的行为 , 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 , 属于《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 因而是无效合同 。

二、偷逃税的法律问题到底什么是税收?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 , 国家机器在某种程度上有点类似于黑社会组织 , 为了保护自己地盘上的安全稳定 , 是需要收取保护费(税收)的 。 所以 , 胆敢不交保护费(税收) , 那就是与组织对抗 , 自然没有好果子吃 , 轻则罚款 , 重则坐牢 。
1.偷税和逃税有什么区别?
它们没有区别 , 无非是一种意思的两种表达 。 只不过《税收征收管理法》称之为“偷税” , 而《刑法》称之为“逃税” 。 其实以前《刑法》上也叫“偷税” , 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 不再使用“偷税”一词 , 而代之以“逃避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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