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琛说法 “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被调查”——背后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二 )


2.偷税的定性及行政责任
(1)什么是偷税?
对于偷税行为的定性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有明确的规定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 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是偷税 。 ”
郑爽童鞋的那部戏利用签订了两份合同 , 限薪令范围内那份4800万的“阳合同”应该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 。 而那份超过限薪令的1.12亿的“阴合同” , 本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但却包装成其母亲控股公司的增资款 , 该笔收入没有依法纳税 , 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 , 因此 , 郑爽的行为构成偷税 。
(2)偷税的行政责任
首先 , 肯定是要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的;其次 , 还要面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 , “对纳税人偷税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逃税的刑事责任
(1)什么是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 , 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 ,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
(2)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偷税要达到一定比例和数额或者具备法定情节 , 才构成犯罪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7条的规定 , 逃避缴纳税款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 逃避缴纳税款 ,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 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 又逃避缴纳税款 ,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 , 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
(3)逃税罪的刑事处罚
逃税罪根据偷逃税数额以及行为性质 , 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存在差异:
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 ,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新增了“初犯免责”的特别条款 。 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 , 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 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 请注意 , 只有“初犯”才能享受这种“特别条款” ,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在“特别条款”保护之列 。

结语2018年10月 , 范冰冰因偷逃税问题 , 被处罚款8.84亿元 。 时间才过去不到三年 , 郑爽又因为涉税问题被查 。 目前曝光出来的娱乐圈偷逃税现象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
这两天 , 各路明星大佬纷纷注销“工作室” , 为何如此?
这些工作室的性质往往是“个人独资企业” 。 熟悉税务筹划的朋友都知道 , “个人独资企业”简直是“避税”的利器和法宝啊!其“避税”原理也很简单 , 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在“税收洼地”(即税负率较低的地方) , 然后将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通过其他理由(咨询、管理、服务等等)让“个人独资企业”缴税 , 然后这笔钱似乎就是缴过税的“合法收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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