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太 重庆全职太太离婚获12万家务补偿金 民法典为家务劳动“明码标价”


_原题为:重庆全职太太离婚获12万家务补偿金 民法典为家务劳动“明码标价”
在家庭生活中 , 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 而当一方逃避、不尽义务 , 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赔偿吗?近日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 , 适用民法典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新规定 , 依法维护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
太太 重庆全职太太离婚获12万家务补偿金 民法典为家务劳动“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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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资料图 , 新华社供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 ,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 , 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 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 , 杨某未外出工作 , 全职照顾家庭 , 胡某虽在外打工 , 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 , 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 。随着孩子渐渐长大 , 家庭开支也随之增加 , 夫妻俩时常争吵 , 关系日益紧张 。 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 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杨某在婚后全职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 , 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 , 且无收入来源 , 故杨某请求胡某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 法院予以支持 。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 法院认为 , 本案中在外务工的胡某并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 , 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 , 故除了考虑杨某为全职照顾家庭所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 , 还应考虑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胡某所承担的家庭义务 。 法院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 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 , 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

最终 , 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后 , 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 , 婚生子由胡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胡某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 , 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 , 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

家务劳动补偿 , 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 。 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新规定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 , 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 无论夫妻之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 , 任何一方均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 。

延伸阅读 山东一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家务补偿?法院:肯定家务劳动价值

“山东高法”微信公号4月7日消息 , 作为家庭主妇 , 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 但是 , 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 , 更应该被“看重” 。 近日 , 芝罘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 , 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 , 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 , 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 刘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 , 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 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

朱某称二人婚初感情尚可 , 但刘某婚内出轨, 给朱某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 , 并且刘某赋闲家中亦不做家务, 双方观念差异巨大 ,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 故状诉至法院 , 请求判决离婚 。

庭审中 , 刘某否认朱某关于出轨的事实主张 , 并述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朱某对其不信任 , 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 动辄打骂 , 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 。

在审理过程中 , 法官要求原告立即停止暴力行为 , 停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所谓“出轨”的污蔑 , 并告知其被告在照顾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 劝说原告给予被告一定补偿 。 经过法官批评和劝说 , 原告承认了错误 , 认可了被告的人生价值 。

最终 , 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 , 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原、被告均自愿离婚 。

二、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 , 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 , 原、被告均不需要另行承担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原、被告每月探视对方抚养的婚生子女最少两次 , 具体探视方式、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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