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面 刘占锋诉\"爱学术网站”侵权一案,折射出哪些知识侵权的司法困境

中国封面 刘占锋诉\"爱学术网站”侵权一案,折射出哪些知识侵权的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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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面 刘占锋诉\"爱学术网站”侵权一案,折射出哪些知识侵权的司法困境

4月12日9时 , 刘占锋诉武汉文得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及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二审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 当庭虽未宣判 , 但它留给人们的思考却很深远……
一审之后 , 原、被告双双提起上诉
大白财经观察了解到 , 该侵权案件一审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刘占锋所诉被告所属“爱学术”网站侵权作品为《浅析穆青新闻的人民意识》等14篇文章和《中华语汇通检》丛书 。

一审原告上诉状提出:“一审判决在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 , 对被上诉人应如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作出的判决内容明显存在错误 。 ”
主要表现在:一审判决认定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与实际出版发行存在明显不同 , 不能以约定稿费或者规定稿费作为确认实际损失的直接依据与相关法规规定的内容明显不符;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因该判决已获得财产赔偿和并未造成上诉人名誉、形象受损为由 , 对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存在明显错误;一审判决对于本案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作品的影响力以及被上诉人的侵权情节等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
原告由此提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赔偿损失数额等诉讼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 。 ”
一审被告上诉状提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 , 适用法律错误 。 ”
事实部分主要表现在:原告证据保全的公证书中并无所诉的14篇被侵权文章中的5篇和4本图书内容的存储、传播事实 , 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未查明原告履历情况 。 鉴于原告曾担任记者、编辑等工作 , 合理怀疑涉案作品可能构成职务作品 。
法律适用部分主要表现在: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间接侵权错误 。 一审法院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 并未全面审查上诉人是否构成对侵权行为的“应知” , 适用法律错误 。 况且上诉人为预防侵权 , 已设置了“用户须知”等合理措施 。
被告由此提出:“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判决 。 ”
二审未当庭宣判
二审庭审在河南省高院第四十九法庭进行 , 主要围绕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即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被告行为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和影响力、原告赔偿诉求法律依据等问题展开 。
1.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问题 。 被告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 原告针对被告所提出的公证书中并无所诉的14篇被侵权文章中的5篇和4本图书内容的存储、传播事实等问题 , 重申公证书证明该网站不但能够查到这些作品 , 而且可以根据网站引导逐步进行到标有“下载”字样等环节 , 已经完成下载前的全部操作 。 再往下就是注册、加入会员 , 并交费成为VIP会员方能继续 。
原告认为 , 该公证已经完成网站指引下的图书下载前的全部操作 , 继续下去无异于给盗窃者交赎金 , 没有必要继续进行 。 同时 , 被告提供的涉案作品用户上传记录等证据亦显示:本案所有涉案作品全部“审核通过”并“转换成功”(文章为“上传成功”) 。

2.关于被告行为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 被告重申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 , 应适用“避风港”原理 , 不应承担责任 。 对此 , 原告反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8条和第9条的有关规定 ,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在本案中 ,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 , 至少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告 , 在完全明知的情况下 , 未经原告许可 , 采用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和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 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 , 为牟取非法利益 , 肆意传播原告作品 , 对原告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严重侵害 。 本案中 , 依法不能适用所谓的“避风港”规则 , 而应适用“红旗”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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