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du 百度胜诉“激情百度”酒吧获赔80万元 法院:被告有攀附名牌的明显恶意( 二 )
此外,法院还认为,原告的“百度”在激情百度公司注册的“激情百度”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达到驰名状态,各被告理应知晓 。
在此情况下,被告激情百度公司仍申请注册“激情百度”商标,并在实际经营中许可被告携创公司、艾乐威公司、炜骏公司在涉案酒吧、夜总会的经营和宣传活动中使用 。后者在使用过程中不仅使用“激情百度”“百度后宫”标识,还单独使用“百度”标识,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声誉的恶意 。
判决: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赔80万
南京中院除支持百度公司的商标侵权请求外,还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首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在竞争关系极为复杂的现在,传统的行业界线因互联网的发展变得模糊,跨界经营的难度明显降低,混业经营的现象明显增加 。主营业务或所处行业不同的经营者,随时可能因业务领域的拓展行为而产生竞争关系 。
原告的企业规模大,具有跨界经营的能力 。而且原告的现有业务与餐饮行业有所融合,包括投资或收购餐饮领域企业,在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设置专门的餐饮排行,与餐饮评价平台、餐饮企业建立合作等 。
由此,本案原告与各被告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
而“百度”是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网站名称,被告在酒吧、夜总会经营、宣传中,主观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了“百度”作为字号、网站名称长期使用、宣传积累的声誉,引人误以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造成了市场的混淆、误认,不当获取本应属于原告的商机和利益 。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三)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同时,激情百度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院认定,四被告虽均为独立法人,但在经营活动中有密切联系,在涉案酒吧、夜总会经营、宣传中使用“百度”以及包含“百度”标识的行为中,具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
南京中院一审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并判令其连带赔偿百度公司80万元,判令珠海激情百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 。
【Baidu|百度胜诉“激情百度”酒吧获赔80万元 法院:被告有攀附名牌的明显恶意】澎湃新闻注意到,百度公司诉请四被告的赔偿金额是300万元 。不过,4月25日,百度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胜诉,“将支持我们发起系列侵权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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