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语言法 尽主要扶养义务并不意味“必须”多分遗产

秋语言法 尽主要扶养义务并不意味“必须”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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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语言法 尽主要扶养义务并不意味“必须”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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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 分配遗产时 , 可以多分 。 ”
这里的“可以多分”并不意味着“必须多分” ,
要视其他继承人所承担的抚养义务来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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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周仁忠于2019年12月20日死亡 , 生前未婚未育 。 其父母已先于他去世 , 包括自己在内 , 有子女四人 ,
为周某2、周仁忠、周某1、周某3 。
上海市水电路某房屋产权于2010年4月取得 , 登记为
【秋语言法|尽主要扶养义务并不意味“必须”多分遗产】按份共有:周仁忠(1/2)、周某2(1/4)、周某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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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周仁忠的遗产为其名下的房屋二分之一房产份额 。
周某1未能证明周某2、周某3对周仁忠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 , 不尽扶养义务 , 且周某2、周某3对此予以否认 ,
法院认为 , 遗产由周某1、周某2、周某3三人平均继承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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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提交的证据 , 中院进一步做了相应的阐述:
尽管周某1对被继承人周仁忠确实尽到了相对较多的照顾义务 , 对此应予以褒扬 , 但从本案证据而言 , 难以得出被上诉人周某2、周某1属于有能力照顾而从未照顾的情况 。
故一审作出涉案遗产由三姐妹平均继承的结论 , 中院认为:
该判决无明显不当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 故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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