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人 首起未成年人案!10岁娃高空抛物,家长赔偿+物业担责

物业管理人 首起未成年人案!10岁娃高空抛物,家长赔偿+物业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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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人 首起未成年人案!10岁娃高空抛物,家长赔偿+物业担责

高空抛物砸伤人
还是未成年人干的……
厦门判了!
家长赔偿+物业也要担责
来看海沧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件
该案是厦门适用《民法典》审结的
首起未成年人高空抛物案



男孩10楼扔窗把手砸中邻居
2019年底的某个午后
曹某正在小区内的指定区域晒被子
突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窗户把手
砸伤头顶送医

事后经警方上门核实
窗户把手是10岁男孩虫虫(化名)
从公共走廊窗户扔下的

图片来源于厦门晚报
受伤后 , 曹某住院35天 , 共花费了医疗费1万多元 , 其中虫虫的家长仅垫付了1500元 。 曹某出院后 , 便将虫虫和其监护人、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 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 物业公司应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
法庭上↓↓
虫虫的监护人表示他们愿意赔偿曹某损失 , 但是需要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及鉴定结果予以裁决 。 物业公司则表示
作为物业管理者最多只是补充责任 , 不是连带责任 。

法院判定物业存在管理疏漏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中 , 因虫虫在民警上门调查时称把手来自公共走廊的窗台 , 未成年人思想单纯 , 且该陈述是在事发后第一时间作出的 , 可信度较高 , 可以认定窗户把手在案发前是放置于公共走廊的窗台上的 , 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的范围 。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建筑物管理人 , 未及时检查、排查小区公共区域窗户破损的情况 , 对放置于公共区域窗台上的窗户把手未及时清理 , 也未举证证明在事发前其有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等安全警示标志、尽到宣传和提醒义务 , 应认定其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 , 致使本案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 因此 , 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本案损害后果20%的补充责任 。
因此
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
本案损害后果20%的补充责任
综上
法院一审判决
由虫虫的监护人赔偿曹某16460.42元
物业公司在3592.08元的范围内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为什么物业也要负责?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 , 本案引发该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 , 关于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及责任形式问题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高空抛物情形下的物业公司责任并无明确规定 , 民法典有规定 , 此种情况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
一般而言 , 法院在认定建筑物管理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 , 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 , 综合判断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
对高空抛物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

对此判决网友们纷纷表示支持


@鲸鱼:我支持 , 我女儿差点被楼上杯子砸到 , 因为没事 , 但是物业也就不管 , 反正有事才有人管 。
@醉@回忆:这个是民法典对典型案件的最新应用 , 有极大的判例示范作用!
@碧艺:惩罚赔偿太轻 , 对未年成人的高空抛物也应有民事法律责任 , 才能起到惩戒的作用!
但也有人表示看好熊孩子 , 才是关键

@关月:有些人真是搞笑 , 物业又不是执法部门 , 哪能管到个人行为 , 这分明就是家长教育问题 。
@天下寒士:确实惩罚赔偿太轻了!对未年成人的高空抛物也应有民事法律责任 , 特别是其监护的父母应付主要连带责任!才能起到惩戒的作用!
@木子楚:物业再强悍也没能力管住业主抛物的手脚吧?管好自己的手 , 同时教育好下一代这才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

1.业主们请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 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 , 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 , 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 , 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 , 行文明之举 , 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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