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视点 婚前隐瞒精神病史?该怎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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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高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妻子婚前隐瞒患有急性精神分裂症 , 丈夫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案 。 据悉 , 这是该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例此类案件 。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 , 于2020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后 , 开始共同生活 。 2020年12月初 , 李某某发现妻子郭某某行为举止怪异 , 经打听得知郭某某曾于2013年被诊断为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 , 住院一段时间后 , 仍未完全康复 。 出院后 , 医嘱载明郭某某的病情需要继续药物治疗 。 得知这一情况后 , 李某某与郭某某开始分居生活 。
2021年1月 , 李某某向高平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撤销与郭某某的婚姻关系 。 李某某表示 , 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得知郭某某曾患有精神疾病 , 就不会和郭某某结婚 , 他认为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缔结方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
裁判结果
【经贸视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该怎么裁定】案件审理过程中 , 法院依法向李某某的律师颁发了调查令 , 调取了郭某某在晋城市某医院病历 , 查明郭某某确有精神病史 。 郭某某本人也认可上述事实 , 同意撤销婚姻 。
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规定 , 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的婚姻关系 。 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 , 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 , 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 , 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 , 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
本案所涉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 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 。 被撤销的婚姻 ,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需要注意的是 ,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为一年 , 即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本案中李某某与郭某某结婚登记的法律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 ,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 法院认为适用《民法典》将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 故本案适用《民法典》依法进行审理 。
来源:山西高院
发布:中国经贸融媒体中心
责编: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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