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很简单 男子离婚4个月后前妻生下二孩,9年后被通知“超生”

社会很简单 男子离婚4个月后前妻生下二孩,9年后被通知“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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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很简单|男子离婚4个月后前妻生下二孩,9年后被通知“超生”】社会很简单 男子离婚4个月后前妻生下二孩,9年后被通知“超生”

如果违法事实确实发生在2012年 , 并且在事发时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 , 适用该《条例》规定告知当事人生育二胎的行为违法 , 不存在法律适用方面上的瑕疵 。 但需要注意的是 , 这里会存在两个法律问题 。

9年前的违法行为 , 9年以后再进行处罚 , 是否会过了处罚时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一般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并且这里规定的二年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也就是说 , 如果该男子违法生育二胎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 , 如果在事发后两年之内没有被发现的 , 也不能在9年以后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 并且 , 该违法生育二胎的事实并不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 因此不能以其违法生育行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 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其行政处罚时效 。



能否适用地方性法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众所周知 , 《计划生育法》是在2015年颁布 , 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 , 在该法颁布并生效之前 , 在法律层面 , 我国的生育政策仍然是一胎制 , 也就是说在2016年1月1日之前 , 生育二胎的行为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 需要受到行政处罚 。 并且处罚依据要么是行政法规 , 要么是地方性法规 , 或者是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从网传图片及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 , 作出该违法通知的部门所依据的条款是《湖南省人口和生育计划条例》 , 该条例在法律位阶上属于地方性法规 , 法律效力低于《计划生育法》 。



根据《立法法》确定的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法理原则 , 即使事情发生在9年之前 , 事发时的法律法规认为其行为违法 , 但是在若干年以后的法律法规认为其过去的行为不违法 , 那么就只能适用现在的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 通俗点来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 但是 , 如果今天的规定更有利于行为人的 , 应当适用今天的规定进行认定 。 因此 , 在《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生育二胎不违法的情况下 , 应当依据上位法的规定 , 对该男子9年前与前妻生育二胎的行为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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