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法汇 患儿3次就诊,血糖报危急值,医方未予处理,家属索赔58万丨医法汇( 二 )



另外 , 本案双方还争议患儿糖尿病酮症到底是在何时痊愈 , 这对于本案市三院的赔偿数额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 。 根据病历资料 , 市儿童医院第一次尿液分析检查结果显示尿酮体阳性 , 即诊断糖尿病酮症 , 经治疗第二次尿液分析检查:葡萄糖++++ , 余未见异常 , 可以说明患儿从市儿童医院出院时 , 糖尿病酮症已痊愈 。 而患方主张 , 糖尿病酮症在市儿童医院并没有治愈 , 最终在某儿科医院治疗后才消除 。 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 其提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 因此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民法典》沿用了《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过错责任原则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民事诉讼法》亦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在适用过错原则的医疗侵权案件中 , 患方须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存在过错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 法院判案的基础是“证据”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 通过证据来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 , 如果举证不能 , 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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