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推动完善救济赔偿机制 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二 )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认为 , 实践中 , 证券民事赔偿往往滞后于行政处罚 , 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缺乏具体配套落实机制 , 导致违法者在缴纳证券罚没款后 , 往往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要高质量完成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任务 , 确保改革行稳致远 , 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 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 避免行政处罚“与民争利” 。
中国证监会牵头的《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与权益救济》项目文件 , 提出了九项完善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和权益救济机制的建议 。 其中指出 , 鼓励金融服务机构为解决中小投资者投诉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式 。 对于投资者投诉 , 金融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 , 包括解释或赔礼道歉、退款或支付补偿、修改合同和完善制度等 。
在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的同时 , 还应强化执法力度 。 “监管部门可协调各地法院开门立案 , 有案必立;应加大法院的调解力度 , 促进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此外 , 调查速度与投资者维权进度直接挂钩 , 监管部门应适当提高调查效率 。 ”许峰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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