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理想国 1.59亿商业秘密案,中国史上最高判赔额判决书中的方向

知识产权理想国 1.59亿商业秘密案,中国史上最高判赔额判决书中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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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理想国 1.59亿商业秘密案,中国史上最高判赔额判决书中的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一起商业秘密的二审判决((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 并在一周之后的2月26日直播宣判:判赔总金额为159321671.20元(以下按1.59亿元)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判决书一共85页 , 目前网上还只有图片扫描版本 , 阅读一遍是非常费时间和费精力的 , 更何况字体还小 。
本人利用周末阅读了两遍 , 梳理出本案判决书中的梗概 , 分享自己所学(若是专业资深人士当然是看判决书全文) 。
成为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史上最高判赔额 , 超过专利案件的生效最高判决判赔金额 。
当年中国公司正泰集团以一件实用专利诉国外公司施耐德电气侵权 , 一审判赔3.35亿元 , 但二审期间双方是以1.575亿元达成和解结案 , 金额稍少于本次商业秘密案件的1.59亿元 。
其次 , 我国近期的商业秘密案件中 , 基本是十万和百万级的判决 , 不过在近期有多起千万级的一审判决但未二审判决 , 而在专利案件中最典型的二审判决则是奥克斯赔偿格力4000万元 。
原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上简称“上海欣晨”)
被告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科技”)、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孚狮“)、傅祥根(商业秘密接触人)、王国军(玉龙集团法定代表人)
根据判决书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是在2021年2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书 , 但是于一周之后的2月26日宣判 。
该案的一审判决((2018)浙民初25号民事判决)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 , 判决结果为:
同时 ,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
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同日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一)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的行为;
(二)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不得向他人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三)驳回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的其他行为保全申请 。
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该裁定作出后 , 各方当事人均未依法申请复议 , 即该裁定为生效裁定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二审本案时 , 争议焦点为七个:(一)本案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结论是: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 无法适用2019年的惩罚性赔偿
(二)上海欣晨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结论是:有权 , 是共同权利人
(三)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结论是:未过诉讼时效
(四)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结论是:不构成重复起诉
(五)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
结论是:构成 , 符合技术秘密的四项法定构成要件
(六)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及王国军(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
结论是: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从权利人非法获取的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构成共同侵权 , 且王国军作为法定代表人也构成共同侵权 , 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上构成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
(七)原审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维权费用及诉讼费分担是否恰当 。
结论:改判较大 。
【知识产权理想国|1.59亿商业秘密案,中国史上最高判赔额判决书中的方向】1)赔偿金额部分是原告主张了营业利润计算(1.78亿)、销售利润计算(1.56亿)和价格侵蚀计算(7.91亿)三种方式;
2)法院纳入赔偿责任考虑因素包括侵害手段恶劣、涉案技术秘密数量较多、显然具有侵害的故意、技术秘密具有较高商业价值、两生产商是以侵权为业的公司、严重冲击了权利人的全球市场、拒绝提交销售数量等数据、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
3)难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二审判决结果:
本案判决虽理清了案件和表明了方向 , 但也会引发更多的思考 。
比如一审和二审的程序、认定事实、禁令等 , 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含义 , 赔偿金额判定 , 价格侵蚀 , 惩罚性赔偿 , 侵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侵权 , 民事和刑事的结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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