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网 【判例说法】公立医院用自筹资金购买进口仪器,算政府采购吗

中国招标网 【判例说法】公立医院用自筹资金购买进口仪器,算政府采购吗

基本情况
2014年2月 , S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县政府请示 , 同意S县医院采购一批医疗设备 , 资金来源方式为自筹 , 纳入政府采购 , 并在S县政府办、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下公开采购 。
同年5月 , S县医院将该项目委托给某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 , 在国内进行国际招标采购 。 不过 , 该项目在抽取专家论证参数时 , 招标公司没有通知S县财政局、县医院参加 , 也没有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经评审 , 江西九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五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 后来 , S县财政局以招标公司违反了有关抽取专家和评审现场要全过程录音录像的强制性规定为由 ,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际招标试行办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 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向S县医院发出废标通知 。 九五公司向Z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 Z市政府作出1号行政复议决定 , 维持S县财政局作出的废标通知 。 九五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 , 遂向S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原告诉求及观点
原告九五公司认为 , S县财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 理由如下:1.本次招标项目使用的是自筹资金 , 不属于政府采购 , 应属于《国际招标试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财政部门无权监管 。 2.S县财政局作出废标决定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充分 。 基于以上事由 , 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 维护其合法权益 。
●被告答辩及观点
被告S县财政局答辩称:1.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 , 受政府采购法、《评审专家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 2.该项目在抽取使用专家时没有通知S县财政局 , 更没有在S县财政局的监督下抽取 , 甚至也没有通知采购人S县医院 。 其在评标过程中未进行录音录像 , 招标程序严重违规 。 S县财政局作为本次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作出废标通知 , 符合法律规定 。 综上 , 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其作出的废标通知 。
●第三人观点
第三人招标公司述称:1.本案涉及的采购设备为进口机电设备 , 必须遵循《国际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 , 采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否则无法办理《进口自动许可证》和海关手续 。 2.本次招标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 以下简称“18号令”)规定 。 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次招标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作出认定 , 并依法作出裁判 。
●法院裁判及观点
S县人民法院认为 ,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虽属S县医院自筹资金 , 但其主管部门已向县政府作出请示 , 将此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 并明确了监督部门;S县医院与招标公司所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 也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所签订的 , 此次采购行为应属政府采购 。 S县财政局根据招标公司在抽取专家论证参数未通知采购人S县医院及监督人S县财政局到场参加和未对专家评审过程实施全程录音录像的事实 ,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向S县医院作出废标通知 , 并无不当 。 招标公司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所依照的《国际招标试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并无矛盾 。 综上 ,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案例评析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
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法律适用及延续
在政府采购法制定之前 , 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最早是由国家外经贸部门(后为商务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 。 2003年1月 , 政府采购法开始实施 , 政府采购的范围被予以明确 , 但其未对机电产品招标作出特别规定 。 实践中仍延续此前的管理格局 , 由外经贸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
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的18号令第八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 , 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 ”同年11月 , 商务部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 , 以下简称《国际招标办法》2004年版) , 其第八条规定:“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2007年12月 ,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 其第二十五条规定 , 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 , 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 这实际上承认了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由商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法律适用现状 。 鉴于机电产品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 , 招标投标法本身亦未将机电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 因此 , 《国际招标办法》2004年版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是政府采购法及18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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