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之道蔡小林 《民法典》解读6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益之道蔡小林 《民法典》解读6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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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之道蔡小林 《民法典》解读6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 第三章法人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
本条是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定义、法律地位、行为的法律效果的规定 。
一、本条的来源及修改、演变的内容法定代表人一词 , 立法上最早见于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 ,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 , 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赋予法定代表人在诉权上的法定代表性 , 198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首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定义:“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 , 承担民事责任 。 ”
民法通则之后 , 各类法律、法规中规定法定代表人就越来越多 。 直到1983年公司法整合了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述 , 在明确规定董事会的结构及产生机制的基础上 , 直接将董事长设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并用相应条款赋予董事长特权 , 将企业代表人的法定性和唯一性推向极致 。
2005年公司法修订 , 又在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和唯一性方面有所缓和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章程确定 ,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 并依法登记 。
本条第三款涉及的是法定代表人越权问题 ,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 。 但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 且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1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 , 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 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 , 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 , 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 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 ”
自此以后的多年 , 司法实践中对法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 。
直到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纪要》出台 , 上述做法才得以缓和 。 《经济审判纪要》指出 , 合同约定仅一般违反行政管理性规定的 , 例如一般地超范围经营、违反经营方式等 , 而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 , 合同标的物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的物品 , 可按照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 而不因此确认合同无效 。 该《经济审判纪要》还规定 , 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或者在授权范围内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 应当由法人承担责任 。 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前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 , 以企业名义进行职务范围外的活动 , 除企业法人追认或知道不予制止的外 , 由行为人自己负责 。
《经济审判纪要》还规定 , 企业法人授权不明 , 使相对人误认为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得到授权的 , 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 其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而仍与之进行经济交往造成损失的 , 无权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
从以上规定可见 ,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原则上与企业无关 , 但法人授权不明从而形成权利表象 , 且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
1999年《合同法》出台 , 其中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 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 该代表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
19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 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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