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喜律师 代孕遭半路退单尴尬的不只是代孕黑产链 ------为代孕出生女童进行户籍登记并无法律障碍

四川成都吴女士代孕进行到四个月时候 , 客户退单 , 孩子出生以后无法上户口 , 一时间代孕黑色产业再次喧嚣舆论 , 成为众矢之的 。 一直以来 , 代孕行为游走在违法地带 , 不仅违法生殖辅助法规 , 也在事实上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代孕违法行为没有被及时依法追责或成代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
一、为吴女士代孕行为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生、中介机构、吴女士、代孕购买方都存在违反生殖辅助法规的违法行为 。
卫生部部门规章《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 , 以医疗为目的 , 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 ”根据该规定 , 成都吴女士有偿代孕属于违反卫生部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 。 吴女士代孕购买方也违反了卫生部部门规章规定 , 购买代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
《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管理办法》第22条实施代孕技术的 , 对医疗机构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代孕中介或存在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可能 。 《刑法》第225条规定 , 违反法律规定 ,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 扰乱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二、吴女士不顾疾病坚持生育子女是不负责任的 。
吴女士在怀孕4个月时候已经被检查出来梅毒感染 , 代孕购买方出于胚胎健康风险考虑 , 提出终止妊娠 。 吴女士径行生下代孕的孩子 , 不论吴女士的目的是什么 , 都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 生下不健康的孩子 , 是孩子的灾难 , 更是社会的包袱 。
三、吴女士出卖孩子出生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犯罪 。
吴女士出卖孩子的出生证明 , 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犯罪 。 《刑法》第80条规定 ,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 , 是犯罪行为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吴女士为了不当经济利益出卖代孕孩子的出生证明 , 涉嫌犯罪 。
四、吴女士和雇主代孕生女都涉嫌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违法行为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 ”该规定在生育主体上明确了生育主体是夫妻 。 成都吴女士作为代孕购买方家庭之外的第三人 , 不具有生育权 , 仍然通过代孕生子属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违法行为 。
同样 , 吴女士代孕的购买方也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 , 不是有妻子生育子女 , 而是委托第三方吴女士代孕生育子女 , 同样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 , 即使吴女士代孕的胚胎是委托方家庭夫妻的精子和卵子结合受孕 , 只要吴女士怀胎并生育子女就应当认为是吴女士的子女;至于为什么不能认为是孩子生物学上的父母的子女 , 或者说代孕购买方的子女 , 理由很简单 , 认为是后者的子女 , 就要以认可代孕合法为前提 。
执法部门应当应当精准把握立法目的 , 避免选择性忽略违法行为 。
五、吴女士遭遇代孕者遭遇“雇主”违约风险 , 但是 , 吴女士并无维权途径;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 。 有人可能要说 , 吴女士代孕遭遇中途退单 , 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 笔者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 , 吴女士没有任何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和可能 。 任何形式支持吴女士“维权”都要以代孕合法为前提 , 法律不可能去保护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
六、“代孕”也是严重违反伦理的行为 , 违反公诉良俗 。 代孕是一种严重违反公诉良俗的行为 , 违背伦理:生孩子的人不是孩子的母亲 , 没有孕育孩子的人反而是孩子的父母?特别是在购买精子或者购买卵子 , 甚至购买受精卵或者购买胚胎的场景下 , 代孕不仅违反公诉良俗 , 违反伦理的风险非常大 。 且不论代孕生子违反传统伦理秩序 , 未来相关者的孩子一旦在婚恋市场遭遇 , 将是严重的伦理灾难 。
七、“代孕”破坏的是社会公平 , 制造贫富矛盾。
代孕买卖常常发生在贫富悬殊的两个群体成员之间 , 体现的是富裕者对贫困者的生育剥削 。 这样的事情一旦泛滥 , 必然引起两个群体的矛盾 , 是社会和谐的潜在破坏因素 。 八、吴女士代孕生育女儿的户籍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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