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L 建房协议竟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影响!

【普法小L|建房协议竟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影响!】普法小L 建房协议竟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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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 , 往往会面临各种现实问题 。 例如 , 如果村民之间私下签订了建房协议 , 此时就会在谁是真正的房屋产权人上产生争议 。 那么 , 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呢?今天 , 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为大家解答 。
首先 , 我们应当知道 , 协议本身就是一种自愿认同 , 如果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 , 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 是具有相关法律效力的 。 因为本身村民之间签订的合同大体上是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 是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的效力原则进行审查 。 但其效力审查如果要确认无效难度比较大 , 因为合同编鼓励市场交易性原则 , 除非有重大误解、欺诈、显示公平等主张撤销等情形 。


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政府机关与村民签订的 。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 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结果 , 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 因此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 。 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 , 既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关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为基础 , 同时也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 , 在依法行政原则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之间进行利益衡量 。 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能确认无效 , 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 。 动辄将双方经磋商达成合意的行政协议退回原点 , 既阻碍行政协议功能的发挥 , 也有悖于行政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及时有效实现 。



史律师提醒大家!
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 , 如遇征收补偿 , 不得隐瞒相关补偿事宜 。 如果民事主体之间在建房、补偿款分配方面存在纠纷 , 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寻求救济 。 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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