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 ? 南都即时 游戏主播“圣光”跳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前东家曾索赔超千万( 二 )


法院认为 , 在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应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 , 而不应随意干预当事人的行为自由 。 虎牙公司作为一个经济人 , 基于自身商业利益判断 , 选择与可以为其带来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跳槽主播合作 , 拓展头部主播阵容 , 从而提升平台竞争力 , 这符合通常的商业伦理 , 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 高薪是争夺人才的常见市场竞争方式 , 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才的价值 , 李某亦认可系出于自身发展考虑进行直播平台的转换 , 李某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约 , 并不等同于其行为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 。
同时 , 法院认为昵称、头像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 其虽然明显包含有商业利益 , 但亦与主播的人身利益紧密关联 。 李某离开开迅公司旗下的触手平台后仍继续使用原昵称和头像 , 在人身指向上并无偏差 , 不存在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况 。
2020年11月27日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
据王琼飞称 , 该案是首例认定主播跳槽行为主播方、平台方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
背后:游戏主播跳槽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论已久 , 广东曾发布网游审判指引
随着直播行业的火热发展 , 由主播跳槽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频频发生 。 南都采访人员梳理发现 ,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 涉及网络主播跳槽主要涉及两种类型的诉讼 , 一类是以签约平台起诉主播合同违约之诉 , 二类是以签约平台同时起诉跳槽主播和新签约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 。
此前 , 斗鱼直播与全民TV、主播朱某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 ,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判决全民TV运营方构成不正当竞争 , 理由为全民TV经营方明知朱某系斗鱼直播平台签约主播而擅自使用他人培养并独家签约的知名主播资源 。
在该案判决中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 , 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 , 实际上就是平台主播资源的竞争 。 法院认为 , 对平台恶意挖角明星主播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问题 , 应深入分析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特点 , 以流量为核心 , 认定使用他人签约主播 , 实质上就是直接攫取他人竞争果实——不仅仅是平台花费大量人财物所培养的优质主播资源 , 也包括了平台通过激烈竞争和长期经营所积累的观众及流量 。 同时 , 还应结合分析涉案行为对行业、竞争秩序、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影响 。
作为网游产业大省 , 2020年4月13日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粤高法发〔2020〕3号) 。
其中关于游戏主播违约跳槽行为的审查的规定明确提到:“原告主张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引诱游戏主播违约跳槽 , 不当抢夺相关市场和利益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 , 应审查相关行为是否违背了商业道德 , 是否具备不正当性与可责性 。 游戏主播以自身知识和技能优势为其他平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 , 未违背商业道德 , 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 , 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主播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或相关独家、排他直播协议的 , 依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
出品: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诸未静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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