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 退市新规即将“亮剑” 专家建议将严重主观恶意违规纳入指标( 二 )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兴刚对采访人员表示 , 科创板、创业板退市改革的成功经验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强化上市公司风险警示 。 通过充分的风险警示 , 有助于上市公司更加全面认识自身风险 , 强化风险意识 , 也是完善退市制度的基础 。 其二是简化退市流程 , 使得上市公司退市常态化 。 高效的退市制度和畅通的退市流程 , 是保证资本市场可以真正推动优质企业发展的基础 。 其三 , 完善多元化的退市指标 。 多维度退市指标 ,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全方位监管的同时 , 也更加注重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
公司治理严重不达标 应被纳入退市指标考虑范围
虽然目前退市制度优化已经取得一定进展 , 但是市场对于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主观恶意行为能否被纳入退市指标仍十分关注 。
例如 , 豫金刚石不仅业绩巨幅“变脸” , 且持续漠视监管问询、只进行有选择性回复 , 虽然上市公司和主要责任人被公开谴责 , 但是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与受到的惩处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平衡;再如 , 市场和学术界对于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有预谋、有组织 , 长期、系统实施财务欺诈行为”的康美药业是否触发退市标准有所分歧;此外 , 业界对于慧球科技信息披露严重违规、以及ST毅达时任管理层曾经集体失联等违规行为是否应纳入退市指标也提出探讨 。
在魏凤春看来:“只要上市公司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准则 , 或者一些基本的承诺 , 就应该坚决退市 , 底线不能破是原则 , 但是在底线之上 , 可以灵活变通 。 ”
李兴刚则对采访人员表示 , 部分性质恶劣的严重违法违规现象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仍有发生 , 突显了多元化退市制度的重要性 。 其中 , 最重要的即完善多元化的退市指标 。 除财务指标外 , 应增加更能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情况、资产存续状况等的指标 。 将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资产、未分配利润、市值、市场交易情况、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情况等 , 均可以考虑纳入退市考核体系 , 从而全面判断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持续经营能力及资产质量情况 。 从而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真正实现畅通完善的退市流程 , 完成对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 。
王德伦则认为 , 一些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性质比较恶劣 , 如果依靠退市指标无法迫使其退市 , 容易引发市场对违规行为成本太低的担忧 。 这要求执法部门切实提高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中介机构相关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成本 , 对相关市场主体形成有效震慑力 。 同时 , 上市公司如果因为欺诈等主观恶意因素退市 , 中小股东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中小股东法律保护、完善集体诉讼等制度 , 并将投资者保护和退市制度有机结合 。
对于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短板的公司 , 监管部门也已经“亮剑” 。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日前表示 , 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 , 对于严重财务造假的“害群之马”、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僵尸” , 增强退市刚性 , 决不允许“久拖不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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