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给西部证券铺路10亿项目 受贿827万获刑十年( 三 )

  2019年1月29日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判决:一、被告人邱某某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二、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邱某某退出赃款八百二十六万八千元 , 依法予以没收 , 上交国库 。

  一审判决后 , 原审被告人邱某某不服 , 提出上诉 。

  上诉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受贿由刘某提起和策划 , 邱某某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邱某某有自首及全额退赃情节 , 依法应减轻处罚 , 原判量刑过重 。

  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 ,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 , 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 , 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 。 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 , 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 上诉人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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