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盛世股权私募基金五宗违规 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 八 )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

  一、对盛世股权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梁葆进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对杨建军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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