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赛格吃深圳证监警示函 触限减持华控赛格信披违规( 三 )

  深赛格在股份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 , 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 , 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赛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 , 截至2019年3月31日 , 深赛格持有华控赛格1.62亿股 , 持股比例为16.11% , 为华控赛格第二大股东;持有深赛格56.7%股份的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控赛格5832.60万股 , 持股比例为5.79% , 为华控赛格第三大股东 。 二者持股比例合计为21.9%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 通知该上市公司 , 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 ,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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