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什么? 离婚冷静期是什么时候开始


离婚冷静期是什么? 离婚冷静期是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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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什么? 离婚冷静期是什么时候开始】离婚冷静期共三十天,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在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 , 提出离婚申请,民政部门受理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
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 。
调整增加离婚冷静期后的离婚登记程序:
申请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
受理 。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无误后 , 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 , 应当出具 。
冷静期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 , 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 ,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审查 。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 , 应当出具 。
登记(发证) 。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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