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关于禁养烈性犬的规定 烈性犬禁养令


泰安关于禁养烈性犬的规定 烈性犬禁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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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烈性犬的规定: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 。
●在一般管理区内 , 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
●禁止在城镇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或者城镇居民生活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未拴养、圈养或者未按照规定携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 , 在重点管理区内,销售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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