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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机动车注销登记(报废)
《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 , 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
办理地点:
【威海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地点 东宁特遣队和远东特遣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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