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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 , 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 , 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征兵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浙司联〔2016〕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征兵组织领导 。成立鹿城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区征兵工作 。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其人员组成以区人武部为主,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征兵期间,区人武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抽调1名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集中办公 , 办公地点设在区人武部 。区征兵办要制定工作规程,建立日常办公和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征兵工作有序开展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各街镇要成立本单位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落实专人负责征兵工作 。
二、强化征兵目标责任 。要把高质量完成年度征兵任务作为政治任务 , 纳入党管武装重要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评比、纳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目标考核 。建立完善区、街镇、村居(社区)“三级”征兵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是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逐级抓好落实 。对不能完成年度征兵任务、出现廉洁征兵问题或退兵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 在党管武装考核、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对在征兵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先调离征兵工作岗位 , 再由所在单位依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责任退兵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涉及地方征兵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线索要及时移交地方纪检部门 。
三、完善征兵宣传机制 。要高度重视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构建拓展区、街镇、村居(社区)三级宣传网络 。把征兵宣传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 , 纳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纳入高校学生军训、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纳入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初中和小学的国防教育课程;纳入中学、高校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区人武部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成立国防教育讲师团,开展国防教育巡回宣讲活动 。每年5月份第二周为全区大学生“征兵宣传周”、6月份为全区“征兵宣传月”,各街镇、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要集中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
四、拓展征兵宣传渠道 。要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属地宣传资源,以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青少年学生、适龄青年及其家长为重点对象,广泛开展以征兵工作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征兵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楼宇、进家庭 。年度征兵工作期间 , “今日鹿城”“掌上鹿城”等媒体平台要及时报道征兵工作最新动态,刊(播)出征兵公益广告、征兵宣传标语等;区政府网、人才网和校园网要及时发布征兵工作信息、工作流程和最新政策法规,设置“全国征兵网”跳转链接;鼓励媒体运营商要主动推送和播放征兵公益广告 。各类学校要普遍开展“军人荣誉墙”建设,并纳入国防教育考评体系 。
五、营造参军光荣氛围 。街镇人民武装部要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入伍青年家庭发放“光荣之家”牌匾 , 报送立功喜报,积极倡导“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好风气 。普遍开展军营开放日、典型事迹报告会、政策宣讲会等活动,举办大学生征兵工作启动仪式,掀起大学生参军热潮 。“八一”建军节前后,在“今日鹿城”设立“八一光荣榜”,公布上一年度立功受奖的鹿城籍(含鹿城入伍非鹿城籍)现役官兵名单;“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街镇、村居(社区)要组织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和困难退役士兵家庭 。
六、设立专项征兵经费 。街镇专项征兵经费由区财政在街镇工作经费中调整单列 。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列支:征集任务5人以下的单位每年不少于6万元,5人(含)以上的单位按照每人不少于1.2万元的经费予以保障 。专项征兵经费的预算和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党管武装工作考核 。对高校兵役征集进行补助 , 由区征兵办统计核准当年在鹿城征集入伍的辖区高校大学生数量,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于次年6月底前以兵役征集费的形式补助辖区高校,专项用于高校征兵工作 。设立新兵走访慰问金,结合回访工作,按照普通地区500元/人,新疆、西藏1000元/人的标准对新兵进行走访慰问 , 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具体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落实 。
七、落实征兵工作奖惩 。为进一步提高各街镇、村居(社区)和征兵工作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 增强责任意识、危机意识,根据工作实绩对征兵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惩 。街镇年度征兵奖惩标准为每超额完成1名兵员任务奖励1.5万元 , 每少完成1名兵员任务处罚2万元,根据区征兵办核准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由区财政部门在下年度街镇经费预算中予以增拨或削减 。街镇可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视情对完成任务好的村居(社区)和个人予以奖励 。
八、发放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 。凡在鹿城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上述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技师班学生同等于大专、本科院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均由区政府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奖励金标准按温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落实,毕业生(含上半年征集的毕业班生)和重点本科大学生奖励金标准按温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落实 。区征兵办会同教育部门核准发放人员名单,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次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含)以上文化程度青年被直招为士官的 , 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
【2022年温州鹿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鹿城区旧城改造规划】九、提高艰苦地区优待标准 。2016年9月1日以后入伍(下同)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2.5倍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到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凡在原总后《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15〕126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1.5倍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入伍后调防至西藏、新疆及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连续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或累计半年以上的士兵,按照进藏、进疆及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服役的义务兵标准享受家庭优待和安置政策 。具体享受时间按照实际执行任务时间计算,由所在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出具证明 , 区征兵办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落实 。
十、落实个人立功受奖奖励 。为积极鼓励鹿城籍现役军人爱军精武作奉献、奋勇争先立新功,充分彰显军人职业的尊崇感、荣誉感 , 区政府对立功受奖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具体办法:被授予军队战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奖励20000元;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个人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2000元;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或获得嘉奖的个人奖励500元 。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奖励由区人武部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名单,区财政部门保障经费,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所在街镇、村社相关工作人员对立功受奖人员家庭进行走访慰问,送达立功受奖喜报和奖励金;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或获得嘉奖的奖励由街镇组织审核发放 , 所需经费由街镇承担 。
十一、加大军属优待力度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街镇财政补助;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享受每年一次体检补助,标准在200元至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街镇根据实际确定,所需经费由街镇承担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属于低保户家庭的,在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础上 , 每年家庭优待金在对应标准上增发20%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根据区征兵办提供义务兵名单及领取人相关信息,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 。
十二、优惠招考录用政策 。向社会招考街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等岗位时 , 根据省有关规定和岗位实际需求情况,重点面向全日制大学毕业或退役后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招考 。招录事业编制人员时,每年至少安排3个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用于招聘录用从鹿城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入伍时是全日制大学生,含鹿城入伍的非鹿城籍大学生退役士兵,下同) 。区属国有企业招聘一般岗位和管理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时,按不低于5%的比例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含鹿城入伍的非鹿城籍退役士兵,下同) 。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按不低于10%的比例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均计入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
十三、完善职业技能培训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 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退出现役一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的退役士兵,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
十四、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应建立专门的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平台,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每年组织一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积极拓宽就业渠道 。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
十五、加大兵役登记检查力度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办理出国(境)、招工,以及辖区高校大一新生入学时,应当查验适龄青年《公民兵役证》,凡《公民兵役证》不全或无法出具的,须到户籍所辖地或大学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并补办《公民兵役证》 。
十六、加大兵役执法力度 。依据《兵役法》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区政府对逃避服兵役的个人和拒不完成征兵任务、拒不配合征兵工作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由区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区征兵办负责具体办理,区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并与诚信体系建设挂钩,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 原《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发〔2018〕53号)同时废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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