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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实施对象:
(一)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
(二)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
(三)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 由债务人负担 。
【代位权的实施对象是什么 代位权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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