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盘锦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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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71号令)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
【盘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盘锦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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