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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龄津贴变更和终止
享受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区民政部门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书面上报区民政部门;居(村)委会每月定期回访,了解老人健康状况、户籍情况及补贴领取情况,填写回访记录 。抽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民政部门予以纠正,并将情况进行公示 。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区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 。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 。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口迁出大庆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应当15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通报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并于户口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固定联系方式 。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应当15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通报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并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本人及其亲属以故意隐瞒已死亡、户口已迁出等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或者以重复申请等手段多领取高龄津贴的 , 由区民政部门予以追回,并按照财务规定进行返缴,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大庆高龄津贴变更和终止 大庆市高龄津贴管理办法】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离开居住地自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的,停止发放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年人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次月补发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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