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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
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 , 经单位与本人协商 , 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 并计算工龄 。
生育津贴发放计算办法:
以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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