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条件 珠海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珠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条件 珠海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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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
拓展材料
【珠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条件 珠海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按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转租房屋给他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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