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无效收养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无效收养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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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8、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等 。
法律依据: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无效收养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法律分析:收养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形:
1、收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收养并非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3、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收养相关的法律规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法律分析:(1)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 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无效收养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关于收养条件无效的规定收养行为无效条件是: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违反被收养人的真实意愿;收养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违法收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法律主观:
一、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二、收养的效力是怎样的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 。依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 。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 。民法典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
三、收养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 。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
综上所述,由于收养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如果收养人作出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那么收养行为就不会发生效力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
法律客观:
收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收养主体不合格(1)收养人不合格 。有子女的、未满30周岁者收养子女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者年龄差不够40周岁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人,都属于收养人不合格 。(2)被收养人不合格 。被收养人不合格,是指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是指未经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除外);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的;未经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的;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未经死亡一方父母同意的;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经孤儿的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的 。由于上述情况违反了收养法关于收养成立的有效条件,因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两名以上子女的、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为了再生育子女而送养子女的行为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不赋予其效力 。另外,收养关系也因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导致收养无效 。依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未经登记或欠缺有效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4、收养无效的确认收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 。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 。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是由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依法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无效 。无论是依行政程序认定的,还是依诉讼程序确认的,收养登记机关都要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一经确认收养无效,收养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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