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受理日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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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
司法鉴定时间限制是如何规定的一、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 精神病鉴定 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重新提出司法鉴定时间就在交换证据期间,即在《 民诉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 证人 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开庭审理 时,一方举证,另一方质证时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时间提出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二、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具体的举证期限应参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 一审 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 二审 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司法鉴定可以申请司法援助吗 (1)当事人需根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通过诉讼主张权益,且该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可以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受援人在主张权益过程中,确需通过司法鉴定取得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另行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3)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应填写《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法律援助机构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及时指派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决定不予援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诉讼中确需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依规定提出申请 。诉讼程序中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在当地的,由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依照前款办理 。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2)申请鉴定的事项符合司法鉴定受理案件条件,且能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 (3)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 司法鉴定费用 的 。
【司法鉴定的受理日期是什么,司法鉴定时间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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