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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与住所不同 。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 , 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 , 而是有预定期间 , 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 。
通常认为 , 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 , 或住所不明 , 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 。
给大家举一个列子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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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李某原户籍所在地是成都 , 2019年李某从成都市迁出 , 迁往梅州市 , 在去户籍登记处的路上发生了事故 , 后住院大半年 。出院后 , 李某在梅州市一亲戚家休养半年 , 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身体康复后他又前往上海打工 , 并依法在上海办理了暂住证 , 居住期限为六个月 。现在李某决定为自己购买一份意外保险 , 那么他的法定住所一栏应如何填写呢?
首先 ,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法定居住地以法定户籍所在地为准 ,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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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和居住地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为经常居住地 , 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
所以李某应该写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成都XXXXX , 但也因为在梅州期间没有办理任何的登记手续 , 所以不能看做是经常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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