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后可以和解吗,司法鉴定后调解程序是怎么样的

司法鉴定后调解程序是怎么样的

司法鉴定后可以和解吗,司法鉴定后调解程序是怎么样的

文章插图
司法鉴定后调解程序是:
1、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反各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
2、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做出裁决(宣判)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
司法鉴定后可以和解吗?法律分析:可以和解,法院在进行法律案件的处理时,一般都会在可以调节或者和解的情况下优先选择这种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司法鉴定是法律中规定的一个程序,一般涉及到证据的认定,在诉讼过程中主要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并不能实质性的影响案件的进程,如果当事人进行撤诉或者选择和解或者调解等行为,并不会受司法鉴定与否的影响 。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什么及调解程序是怎样的法律规定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程序上的自愿 。即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要双方当事人自愿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2.在实体上的自愿 。即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民主协商的结果,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 。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法律政策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向当事人提出调解的建议,但是,不能将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人 。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法原则要求:第一,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 。在理解合法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要正确处理自愿与合法的关系 。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但当事人自愿的,不等于都合法 。第二,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与判决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 。法院调解不仅仅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同时,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自由处分 。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审判人员进行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步骤和方式 。由于法院调解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因此法院调解没有单独的程序而是与整个审理程序结合在一起的 。民事诉讼法只对法院调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规定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法院调解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 。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
(二)调解的进行
【司法鉴定后可以和解吗,司法鉴定后调解程序是怎么样的】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解 。这种做法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法院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 。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在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采用判决方式确认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
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 。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
(三)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可 。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