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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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合同变更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2)运输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法律分析: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关系解除;(三)法定解除,解除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简述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
(五)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 。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
二、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
三、关于实体审理的若干问题
(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
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 。
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3、赔偿额的确定:
(1)约定标准 。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一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 。由于当事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行政法规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但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
(4)承运人制订的有关赔偿金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
(二)托运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有关文件的,应依《合同法》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
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
(三)收货人责任
1、未付清应由其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用的,应支付该费用并缴纳滞纳金;
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支付保管费;
3、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人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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