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中普通债权如何分配,轮候查封公司财产如何分配的

轮候查封中普通债权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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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中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
轮候查封公司财产如何分配的在同一 债务人 面临多个 债权人 追偿的情况下,除设有 担保物权 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外,普通债权人因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采取诉前或诉中 财产保全,而依照查封、扣押、冻结顺序而依次享有处置查封财产的权利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
轮候查封的可以先执行吗若被执行人除查封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则应按比例分配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从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轮候查封申请人有权按照比例申请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 。
扩展资料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也有违债的平等性(优先受偿一无法律依据,二违参与分配制度,三会带来道德风险) 。
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下,《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
《破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被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可见,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通过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行分配 。
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执行若干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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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中普通债权如何分配,轮候查封公司财产如何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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