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杖徒流死五刑确立于

刑法是自古自来统治者治理国家必不可少的工具,刑法不仅可以震慑人心,也可以规范行为 。而题注所说的“五刑”应该最早源于我国古代夏朝 。"五刑”,是指中国古代官府对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种主要刑罚的统称 。“五”是满掌之数,古人以“五”为数概括主要的刑罚,也包含完备之意 。五刑的来源很大可能来源于道家五行学说的影响,远古时期,出于解释自然的需要,逐渐产生了原始的五行学说 。五行是华夏先民宇宙观、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朴素的辩证法思想,简单明了地解释事物之间互相联系、互相转化、相生相克的关系 。随着夏代王权国家的形成,五行学说开始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统治思想之中,逐渐形成了“五行生万物”的思想 。后来随着五行学说的发展古人也开始用五行学说来解释社会上的偷,抢,盗,杀等乱象,于是便产生了用于治理乱象的“五刑” 。《尚书·吕刑》更明确提出了五刑的概念,指出:“五刑不简,正与五罚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可见“五行”对于“五刑”是有抹除不掉的印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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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在我国古代也有一段自己的发展历程 。在隋朝前各有不同,但是又大同小异 。先秦时期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而到了南北朝时期根据《北魏律》,是为“死、流、徒、杖、鞭”;隋朝时据《开皇律》,正式确立“死、流、徒、杖、答”,最终在唐朝盖棺论定确立为“笞、杖、徒、流、死”,称“五刑”,并一直被沿用至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朝代清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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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介绍完五刑的来源以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下面小饕着重解释题主所问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所指的是哪些刑法,是怎么实施的 。
笞刑:“笞刑”这一刑法为“五刑”中处罚最轻但也是极为古老的的刑法,“笞刑”由于年代相对久远,远在“五刑”定型的唐代就已存在,所以以下我们对待这种类型的都以唐代以后的”五刑“作为基准 。按唐律“笞刑”常行杖施行杖刑 。简而言之就是用棍打但相对于杖刑程度轻一点 。唐代的笞刑用具,是一种叫牡荆的灌木的枝条,长三尺五寸,大头直径二分,小头一分半,一分大概是3.3毫米 。其长短粗细有法定的规格,责打人的腿、臀,适用于对轻罪的惩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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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刑:“杖刑”较“笞刑”程度要重一点属于“五刑”中次轻的刑法 。杖刑和“笞刑”有点类似都是犯人被棍子打,唐律规定以常行杖施行杖刑,唐初期行杖所用的工具和“笞刑”一样都是用的牡荆条,只不过规格要大一点,而且被分为讯囚仗和常行杖两种,讯囚仗长三尺五,大头直径三分二,小头二分二;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小头一分七 。到了唐代中期,出现了重杖,是用更粗的木制棍棒,击打位置为脊背,也就是脊杖 。一顿重杖下来,犯人就算侥幸捡条命,下半辈子也别想下床了 。尤其在唐代中末期,判犯人重杖就是判死刑,称为“杖杀” 。额,,,,这就是活活被打死吧 。要我说还不如给我一个痛快的,你也少费劲,我也少受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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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这个刑法有点类似于现在的劳改犯,就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以示“奴辱”的一种刑罚 。但是古代被判了“徒刑”的犯人可没有现在的劳改犯日子过得好 。古时候被判了的“徒刑”的犯人不仅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而且所做的劳役是非常辛苦的 。唐律规定徒刑分五等,时间半年至三年,每加等加半年,然而其中一部分人还未等到刑期结束就已经累死在了劳役途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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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我们经常在电视剧里看见我国古代判官判给犯人的流放,而这个流放就是流刑 。流刑是指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刑罚 。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 。按罪名的轻重决定流放的远近,一般是2000里、2500里和3000里三种 。皆服劳役一年 。其中“流刑”也有充军,或者当守边的士卒,有的就是让他自生自灭的处罚 。这个就让我想起了澳大利亚人,现在的澳大利亚人基本上都是当初英国流放到澳大利亚的罪犯繁衍而来的 。哈(手动滑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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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杖徒流死五刑确立于】死刑:死刑是五刑里面最重的刑法,纵有家产万贯,人死了也什么都没了 。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 。五代和宋基本仿效隋律,但自五代始有凌迟 。辽代将凌迟定为正式刑名,将死刑定凌迟、斩、绞三等 。元代同 。明、清法定死刑虽仅斩、绞两等,但有法外刑,如棒杀 。此外明清还另加枭首 。而枭首则是在施加斩刑之后不把砍下来的头还给家属 。这个刑法可以说是最为残酷的,中国自古以来奉行人死后入土为安,尸身完整 。而枭首却是把人体最为重要的头部不给人家这个,这个,死了之后还要羞辱一番,受这个刑的人怕是必定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才能配得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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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以上便是小饕解答的关于“五刑”的问题 。刑法自古以来便是一个国家运转的伴生工具,适当的刑法可以约束罪恶的诞生,也可以规范国人的行为,对于国家长治久安是有良好的积极作用 。而过量的刑法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当不满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对国家的稳定造成破坏甚至颠覆国家的运转 。中国自古以来历朝历代的兴衰与覆灭我们都可以在当时的刑法中窥知一二 。所以我们当以史为鉴适当的把握住刑法这个双刃剑,才能让社会,让国家更加的繁荣 。安定 。
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初步形成于北朝的《北魏律》,是为“死、流、徒、杖、鞭” 。到隋朝的(开皇律》,正式确立“笞、杖、徒、流、死”这一五刑制度 。
具体就是:
1.笞,用小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臀部,清朝时刑具改为竹板 。分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是最轻的刑罚 。
2.杖,是次轻的刑种 。用粗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的背、臀和腿 。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
3.徒,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以示“奴辱”的一种刑罚 。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
4.流,是将犯人押送指定的荒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因流配地点的不同分为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皆服劳役一年 。
5.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为两种:绞和斩 。宋后加凌迟 。明清加枭首 。明、清法定死刑虽仅斩、绞两等,但有法外刑,如棒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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