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 商品代销


前言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还记得我们在【新收入准则 | 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这篇文章挖的坑么?

新收入准则 商品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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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我们聊一聊“售后代管商品”的兄弟“委托代销安排” 。
这是特定交易的第十篇 。
什么是委托代销安排委托代销安排: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受托方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 。
在这种安排下,企业应当评估受托方在企业向其转让商品时是否已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
如果没有获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企业不应在此时确认收入 。
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
简单概况就是:企业将商品卖给中间商的时候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中间商将商品卖给终端用户时,才能进行收入的确认 。
有没有觉得上面这段内容有点眼熟?
是的,在【新收入准则 | 主要责任人VS代理人】这篇内容中也出现过类似的表述 。
实际上,委托代销安排是代理人内容的延伸 。
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表明一项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01 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或指定期间到期之前,企业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
02 企业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 。
03 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
上述的3条迹象,实际上说的就是一件事:
受托方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受托方的身份是代理人 。
案例本篇文章的理论部分较为简单,我们主要是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 。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A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70元 。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 。
在A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丟失 。
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A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A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 。
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0件,总价10万元,款项已经收到,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支付货款 。
假定不考虑税费及其他因素 。
思考一下:甲、乙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析
通过案例的描述,我们很容易判断出这是一项委托代销安排,乙公司的身份是代理人 。
甲、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表所示:
新收入准则 商品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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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企业作为委托方,需要判断受托方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即:受托方能否在企业向其转让商品时取得商品的控制权 。
如果受托方不能取得商品控制权,则表示其身份仅为代理人,需等到受托方将商品销售给终端用户后,委托方才能对收入进行确认 。
如果受托方能够取得商品控制权,则当控制权转移给受托方时,委托方的销售合同就已完成,即可对收入进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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