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 宗法制


前言宗法制起源于父系氏族社会时期 。在父系氏族公社中,以男性血缘计算世系,父家长掌握着整个氏族的统治大权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日渐增多,父家长理所当然成为这些剩余产品的控制者 。父家长逝世后,围绕权力与财产的继承问题,氏族成员展开激烈的斗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氏族中逐渐出现了一定的继承程序,同时也产生了原始的祖先崇拜,这为宗法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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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夏朝开始,王位继承转入了"家天下"时期 。商朝初期的王位继承采取的是双轨制,即"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两种继承方式并存,又以弟及为主,子继为辅 。由于此时还未形成严格正规的王位继承制度,到商代后期,嫡长子继承制度才逐步形成 。
西周王朝建立初期,为了对新占领的广阔地区实行强有力的统治,保证权利的延伸和巩固,周王吸取前朝教训,最终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推行"建卫侯"制,大规模地"封邦建国",将一部分政治经济利益分封给周族的兄弟子侄和与周族联姻的异姓贵族,借助血缘、亲情关系,以家族组织代替地方行政组织,以图收拢人心,巩固统治 。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强化了血缘亲情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标志着严格的宗法制度在西周最终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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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的含义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按照大宗小宗的准则和尊卑长幼的关系制定的体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 。宗法制从广义来说就是以父权和族权为基本特征,它是具有政治色彩以及包含阶级对抗的一种宗族和家族的制度。
宗法便是宗族之法或者是宗庙之法,在《说文解字》中,"宗"上面的宝盖头便是屋,下边的示便是神主的象征,组合起来就是神主的屋宇,这便是宗庙 。宗法制最重要的就是祭祀祖先,同一祖先繁衍的后代属于同一宗族,处理同一宗族之间的各种矛盾、亲疏关系以及世袭权利的制度就是宗法制度 。
在原始社会中,父系氏族的公社就有一点宗法的色彩,这里的显著标志就是父权,不仅仅是父系家长对于妻子、子女和奴隶,简而言之,宗法制就是以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为纽带,周代宗法制的本质,显然已经不是夏朝氏族社会中相对单纯的血缘关系,而是添加了一些不平等的关系,即阶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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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始社会开始,社会的组织单位便是血缘关系,它是一种维系社会关系的纽带,既简单又分工明确;到了西周时期,宗法制根据血缘关系,明确每个人在宗族中的地位,各司其职,划分责任与义务,这其中就显示"宗"最原始的色彩,从而出现了一种按照不同的亲属关系形成的亲缘有序,其主要是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维护了家族的团结 。
当然,宗法制的关键是嫡庶之分,商代还不存在嫡长子继承制,例如武丁时期,祖庚、祖甲都不是嫡长子,那时候宗法制还不盛行,所以在王位继承上出现了内乱和政治局面上的混乱,所以商朝晚期才有了宗法制的萌芽;到了西周,宗法制盛行,这也是为了巩固统治所设立的一种世袭制度,因为嫡长子只有一位,进而也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争夺王位而引发的一系列负面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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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创建宗法制度的主要目的周人创建宗法制度的最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嫡长于继承制, 只有一个天子,其他人皆封为诸侯,避免了因争夺王位而发生的一系列战争 。
西周宗法制的发生发展是同封建领主制相适应的, 为各级贵族领主所专享, 一般庶民没有明显的血缘宗法组织 。这套严格的体系,保护了奴隶主的地位不被动摇,加强了对平民和奴隶的统治,也方便了平民和奴隶对贵族的忠心 。
周代宗法制度的主要内容宗法制的内容在《礼记》中有比较详细的记载 。《礼记·丧服小记》说: "别子为祖, 继别为宗 。"这是讲宗法最根本的依据 。"别子"之所以称"别", 就是表明他同君统相区别, 自立宗统 。"别子"则为这一宗的始祖 。举例说明,假如一个国君有几个儿子, 只有嫡长子一个能继承君位, 为国君 。其余诸子, 不论嫡庶同这个为君的就有双重关系: 一是兄弟关系; 二是君臣关系 。
依据宗法不行于诸侯的原则, 为了保持君权的不可侵犯性, 诸子与为君的, 只能论君臣关系, 不能论兄弟关系 。也就是说, 在这里血缘关系要服从政治关系, 宗统要服从君统 。国君即属君统, 不能同时又是宗统 。诸子要同君统区别, 另立宗 。这个新建的宗, 是从别子开始的, 所以叫做"别子为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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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别为宗"就是继承别子自成一宗 。在这个宗里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在宗法中有大宗、小宗之分, 也是由嫡长子继承制中发生的 。继别子的嫡长子叫宗子 。这个由别的嫡长子世代相袭的宗, 就是"百世不迁"的大宗 。大宗的宗子是统率全族的, 在宗族中享有最大的权力 。
《礼记·丧服小记》说: "继祢者为小宗 。"
祢是先父之称 。别子的嫡长子以外的诸子, 是不能继别的 。诸子之子就更不能继别, 只能继祢, 即继诸子, 叫小宗 。在小宗中也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以外的其余诸子不继祢, 他们要尊继祢的为宗子 。而这个宗子又要尊继别的为宗子 。为区别这两个宗子, 则称继别的为大宗, 称继祢的为小宗 。
宗法制的主要特征第一是祖先崇拜 。由于靠近黄河流域,农业文明便是第一文明,人们要想生存下去必须进行土地劳作,生产粮食、集体耕作的人们对土地有很强的依赖性,这就决定了个人对土地有一种特别的情怀,使得人们有了一种传统的思维模式,在大自然面前又不得不抗争天灾,注重经验 。
第二是亲缘有序 。每个人被宗法制赋予了新的身份,按照与宗主的关系亲疏划分不同的等级关系,每个人按照等级关系去尽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为宗主巩固统治,以调整家族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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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家国同构 。"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就是说在家里有严厉的父亲,在国家有严厉的君主,所以无论在哪个地方,都要把家与国同等对待,正所谓家国同构; "夫君者,民众父母也"是说君主不仅仅是一家之主,同时也是一国之主,他要替天下人做主,是天下百姓之共父 。这样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份责任便做出了明确的认知,由此来培养百姓忠君爱国的热情,以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
但是家国同构表面上是说要把国家当作自己的家一样,要为国家办事为天子尽孝,但在这种看似合理但却不平衡的利益关系中,造成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在这种儒家倡导的仁爱环境下,只能压抑自己的人格,使得人性受到了极大的摧残和压制 。
宗法制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儒家文化强调"礼和仁",孔子将周礼作为宗法制最重要的思想之一,认为仁和礼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不存在一定独立的关系;在这里,礼作为一个大的板块,而仁正是礼的主要内容,告诫人们一定要有"仁",这样才能维护周礼,周借助仁德观念才能继续延续下去,有一句话这样说道: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它表明仁和礼是相互依存的,仁不仅仅是为了周礼,更是为了巩固奴隶主们的统治,让他们的地位不受到一点动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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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儒家文化为宗法制提供了先决条件,宗法制也为儒家文化提供了强大的生命力;换句话说,就是儒家文化是维系宗法制强大的精神武器,儒家文化生于宗法制又把宗法制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而道家思想便是修身养性,它是一种"循世哲学";与儒家刚性不同的是,它是以柔性为主 。
在乱世的世界人们经常抑郁寡欢,闷闷不乐;在宗法制的社会中,宗族便是一切,个人在这个社会中经常作为制度的附属品,对这个世界产生消极的想法,而儒家刚性的思想,便让那些不得愿的人得不到消遣的地方,让自己得不到释放,为了避免战争,道家不与世无争的思想便维护了社会稳定;从另一种角度,他也维持了宗法制的延续,让宗法制得到了制衡 。
周代宗法制度的作用在宗法制度之下, 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本根"和"枝叶"的关系, 以"本"制"末", 以下事上, 是天经地义的 。大宗天然地贵于小宗, 天子对于诸侯, 诸侯对于卿大夫, 卿大夫对于士, 士对于庶人, 都是以"天然尊长"的身份出现, 宗法制和君权至上相结合, 以族权强化君权,二者相辅相成,从而大大加强了君主专制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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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在奴隶社会衰落时期趋于破坏宗法本来是行于大夫士之间, 所谓"大夫士有常宗" 。而观《左传》记鲁襄公二十三年( 公元前 550 年) 鲁季武子舍弥而立纥, 孟庄子舍秩而立羯; 记鲁昭公四年( 公元前 538 年)叔孙穆子舍孟丙、仲壬而立婼, 凡此种种, 都说明这个时期宗法在大夫士本身也不能严格地执行了 。
由于阶级关系发生变化, 原来不行宗法的, 这时反而行宗法 。最明显的例子, 就是旧时大夫士都有姓氏, 有姓氏可以看做是行宗法的标志, 而战国以后则没有无姓氏的 。说明这时行宗法已没有等级的限制, 即人人可行宗法 。这一点, 对宗法原来的意义来说, 也可以看做是一种破坏 。
宗法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宗法制在中国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影响 。宗法制实质上就是一种等级森严的大家长制度,宗法家长制的伦理规范在政治生活领域也发挥着重要而广泛的作用 。
其最明显的表现是,在政治领域,形成了君权与宗权合二为一的"家天下"的君主专制政治统治 。儒学是中国政治的正宗,儒家把父子关系的孝,扩延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强调"移孝作忠",为封建礼教的"三纲"奠定了基础 。移孝作忠,也有助于巩固"家天下"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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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强调的"孝",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巩固增强了父家长的权威,并用"三纲"、"五常"把家族内的亲缘关系转化为等级关系,使家族内的亲缘身份转化为等级制度中的某一角色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宗法制度始终是统治阶级借以维护国家政治的工具 。
各级统治者利用宗族血缘关系,强制宗族员"尊祖敬宗"、"唯上是从" 。因此,在宗法制度下,普通宗族成员不仅在物质上被束缚于土地,而且在精神上带着族权枷锁 。这有利于统治者渴望的所谓国泰民安、尊卑有序的政治局面的实现 。
结语宗法观念也体现在人们的丧葬礼仪之中,表现在人们对父权家长制的痴迷坚守,在宗法家族中,父家长的权威在其死后依然对家族成员产生影响 。因此,子女在父母去世后,问丧、奔丧、居丧期间,在容体、声音、言语、饮食、居处等各方面都要符合礼仪规定,要实现"三年之丧","三年无改于父之道" 。
父家长权力的继承者也以此方式向家族其他成员证明,自己是父家长权力的继承者,代表父家长继续行使家族统治大权 。这种孝悌思想经过历朝统治者和思想家的宣扬和强化,至宋元时代,已发展成为一种愚孝思想 。
参考文献:《中国奴隶社会史》、《夏商周史话》、《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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