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金华 , 一男子刚从某银行借款20万元未满2个月便突然去世 。 银行得知后非常担心自己的债权落空 , 便赶紧联系男子的继承人询问他们的偿还意愿 。 万万没想到 , 他们都向银行展示了一份份放弃继承该男子遗产的声明 。 无奈之下 , 银行只能将义乌市民政局起诉至法院 。
原来 , 男子何某当时有套房屋需要装修 , 奈何身上没有多少闲钱 , 他便想起了信用贷款的方式 。 经过查询之后 , 他发现某个银行真的在发行信用贷款业务 。 于是 , 何某赶紧联系上该银行 , 让银行赶紧评估下自己的信用额度 。
这一评估可不得了 , 何某被告知自己有20万元的贷款额度 。 就这样 , 何某赶紧跟银行签订了信用借款合同 。 签订合同之后 , 银行就将这20万元发放至何某的账户 。 可谁也不曾想到 , 何某收到20万元款项后的50多天突然生病去世 。
【浙江金华,一男子借款20万元突然去世,银行:父债子偿!】
可能由于何某生前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 , 银行在何某去世之后并没有立即找他的继承人偿还 。 等到何某没有如期偿还后 , 银行才发现异样 , 才想起找何某的继承人索要剩余的借款本息 。
但无论是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 其父亲、母亲和儿子 , 还是何某的第二顺位继承人 , 其哥哥 。 他们全部拿出书面承诺 , 信誓旦旦地放弃继承何某的遗产 。 他们虽然放弃 , 但银行作为债权人还是想努力一把 , 想找找何某还有哪些遗产存在 。
为了能够找到这些遗产 , 追回自己的债权 , 银行只能将义乌市民政局起诉至法院 , 让法院指定其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 。
1.继承人为什么放弃就可以不向银行承担剩余本息的偿还责任?
虽然俗语有云 , 父债子偿、天经地义 。 但这种说法产生于我国古代时期 , 与古代以家族为生产单位的现状不无关系 。 进入到现代社会之后 , 个体的概念逐渐产生 , 并成为社会的共识 , 还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 。
所以 , 一般来说 , 人死债消更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 。 但既然是原则就有例外 , 我国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人死债消的情况只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存在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分割遗产 , 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 , 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
根据前述规定 , 人死债消只存在于去世之人没有留下任何遗产 。 一旦他留下了遗产 , 他的债务就不会消失 , 而是需要继续偿还 。 而从现实考虑 , 去世之人的继承人最容易接触到他们的遗产 , 所以 , 法律将这个偿还义务先分配给了继承人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所以 , 根据前述规定 , 继承人如果不愿意趟被继承人债务这个浑水 , 他们就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其遗产;如果愿意趟 , 也仅为其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
而本案中 , 何某的全部继承人均选择不趟这个浑水 , 所以 , 他们不需要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
2.义乌市民政局为什么会成为被告?
这就是我国《民法典》新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体现 , 它是一个便于实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继承开始后 , 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 , 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 ,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具体到本案中 , 由于何某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 , 根据前述规定 , 何某的遗产管理人就应该由其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 。 这就是为什么义乌市民政局会被银行起诉 。
3.银行为什么一定要让义乌市民政局做何某的遗产管理人呢?
这就涉及到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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