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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 , 一男子与二楼女邻居因打电话声音太吵发生纠纷后 , 持铁锤、手电筒等作案工具来到女邻居家中 。 双方发生打斗后 , 男子致轻伤一级 。 三天后男子不治身亡 。 随后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女邻居立案侦查 , 但检察院却不起诉 。
90后女子刘某家住二楼 , 其一家的邻居是一名男子 , 名叫甘某 。 事发当天晚上 , 双方因接电话声音太吵 , 发生争执 。 双方发生争执期间 , 刘某向社区工作人员投诉了此事 。
【江西抚州,一男子与二楼女邻居因打电话声音太吵发生纠纷后,持铁锤、手电筒等作案工具来到女邻居家中】
次日凌晨 , 甘某觉得刘某是故意找自己的麻烦 , 于是心生怨恨 , 遂打着手电筒 , 并拿着一把铁锤来到刘某家中 , 双方见面后发生打斗 , 甘某自行离开后 , 刘某立即报警求助 。
警方介入调查后 , 确认双方身体均受到损伤 , 其中甘某身体所受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 甘某受伤后次日 , 其家属将甘某送至医院接受治疗 。 两天后 , 甘某在医院不治身亡 。
事后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刑事立案侦查 。 但检察院的意见是 , 决定不予起诉 。
1、邻居之间相互本应是以相互尊重、互帮互助 。 可甘某打电话影响别人在先 , 持铁锤上门找邻居麻烦在后 , 于理于法其行为都应当受到负面评价 。 即其本身就是属于重大过错一方 。
2、那么检察院为什么会不起诉呢?
首先 ,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 , 刑事案件的办理 , 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 , 不轻信口供 。
本条明确规定 , 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必须具有唯一性 。 意思就是说 , 刑事案件仅有口供不行 , 还必须要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才能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
也就是说 , 由于本案仅有刘某单方面的陈述实施了伤害甘某身体的行为 , 但没有监控视频和目击证人证明其双方到底是什么情况下 , 发生肢体冲突的 。
其次 , 刑法20条规定 , 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实施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 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从本案目前在案的证据来看 , 可以明确的是甘某持铁锤到刘某家中 , 与其发生打斗的 。 而在这种情况下 , 刘某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 , 即刘某可以实施防卫行为 。
换而言之 , 在鉴定结果显示刘某的防卫行为只造成甘某受到轻伤一级后果的情况下 , 其防卫行为就是属于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 。 即是正当防卫 。
最后 ,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 ,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具体而言 , 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 , 连续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但公安机关仍未能提交补充证据的话 , 那么检察院只能因证据不足 , 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本案是属于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 存疑不起诉的意思是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 因此检察院应当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 故不能够起诉的情形 。 综上 , 检察院的意思很明确 , 其一方更倾向于正当防卫 , 且目前没有证据能够推翻这一观点 。 因此检察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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