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为讨要工程款欲跳桥,暴脾气大爷一脚将其踹下去


广东广州,男子为讨要工程款欲跳桥,暴脾气大爷一脚将其踹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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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男子为讨要工程款欲跳桥,暴脾气大爷一脚将其踹下去


广东 , 广州 。 男子为了拿到工程款多次欲跳桥, 一大爷不明真相 , 直接上桥把男子推下 , 男子受伤索要赔偿 。 大爷:我是见义勇为 。

男子陈先生以前是一个包工头 , 曾带着一批人做工, 当时为一家房企打工 , 没有想到活干完了 , 几百万工程款 , 房企迟迟没有给陈先生 。

为了讨要这辛苦钱陈先生四处奔波 , 可依然拿不到钱 。 而跟着自己干活的工人天天向自己讨要工钱 , 陈先生被逼无奈 , 于是想到用跳桥的方式逼房企出面解决问题 。

一连几天陈先生都没有等到房企的人 , 而是等到了把自己推下桥的大爷 。

事发当天 , 陈先生又像前几天一样上演跳桥的戏码 , 上班从这里经过的人已经见怪不怪 , 而今天的时间特别的长 , 因陈先生的跳桥事情 , 造成了交通堵塞长达5个小时 , 人们怨声载道 。



当时在陈先生所在位置的下方 ,已有工作人员放好气垫 , 在人们议论纷纷的时候 , 一大爷悄悄的爬上大桥来到了陈先生的身边 。 当时大爷正和陈先生聊着天 , 大家以为这闹剧终于要停止的时候 , 突然大爷把陈先生推了下去 。

这时桥下响起了热烈掌声 , 有人为大爷喝彩 , 说他见义勇为成功救一条生命 , 有些指责大爷并扔鞋子 , 说他这么做就是故意伤害他人 。

而陈先生当时猝不及防跌落在充气垫边角上 , 造成全身多次受伤 。 要求陈先生尽快交钱做手术, 要不然下辈子就站不起来 , 对于10元钱都拿不出的陈先生 , 几万元对他来说谈何容易 , 因此他希望大爷承担责任 。

而大爷表示自己是做好人好事, 不应该出钱 , 他表示因这事还遭到大家质疑是房企方的人 , 他感觉到自己很委屈 。

而大爷妻子也表示男子为了讨要工资 , 爬到桥上造成交通堵塞几个小时 , 大爷是出于好心想救人 , 男子受伤纯属意外 。 当时大爷想着桥底下已经有救生设备不会伤到男子 , 才做出这样的举动 。

同时 , 大爷妻子觉得其丈夫不应受到责备 , 应该值得点赞 , 陈先生为了自己的私事 , 闹腾几个小时 , 影响大家的通行 , 他才是过错一方 。 而自己的丈夫过去做过很多见义勇为的事 , 得过表彰, 他并没有害人之心 , 不应该为此事赔偿 。


大爷把陈先生推下桥 , 导致受伤住院 , 大爷觉得自己不应该赔偿 , 他这么做合理吗?

1.大爷作为一个成年人 , 应该意识到在这么高的位置摔下去 , 即使底下已经准备好了充气垫, 但并不能保证一定不会出事 。 而陈先生本来也没有要跳桥的意思 , 如果不是大爷把他推下去 , 陈先生不可能受伤 , 这次事故大爷是存在过错的 , 他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大爷的举动 , 直接导致陈先生多处骨折 , 这都是陈大爷造成的 , 应该由他赔偿医疗费等一系列合理费用 。

2.大爷除了负民事赔偿责任外 , 他伤人的行为也将让他受到刑事处罚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按照大爷所说 , 他只是为了救人 , 不管他的最初意图是什么 , 但是他把陈先生推下桥 , 导致陈先生受伤是事实 , 伤害了他人的身体也是事实 , 因此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

3.陈先生在这事故当中虽然是受害人 , 但是他为了讨工资而选择用跳桥的方式逼迫房企 , 从而导致交通拥堵 , 属于违法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陈先生为了讨要工资选择跳桥的方式 , 其只是想逼迫房企 , 并没有真正想跳 , 而大桥是作为通行的 , 人来人往非常多 , 从而导致交通拥堵 , 而陈先生利用这样跳桥的戏码多次 , 属于情节较重的 , 应当顶格处罚10日拘留 , 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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