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能买卖吗?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三 )


二、郭某生出售诉争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 付某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无权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 1982年 , 我与郭某生结婚 。 20世纪90年代初 , 我与郭某生共同购买诉争房屋 。 因此 , 诉争房屋是我与郭某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
1997年左右 , 在《备忘录》签订之前 , 付某就借住于诉争房屋 , 一直未归还 。 当时付某对诉争房屋的情况是了解的 , 同时也认识王某 。 付某在明知诉争房屋系王某和郭某生共有的房屋的情况下 , 于2000年起拟《备忘录》 , 缔约时并未征求王某的意见 , 明显不是“善意”的 。 郭某生也未就此事征求王某的意见 , 王某对房屋房屋买卖约定毫不知情 , 《备忘录》的签订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 因此 , 郭某生构成无权处分 , 付某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付某无权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

付某对郭某生的反诉辩称 , 1、反诉被告付某与反诉原告郭某生签订的《备忘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合法有效 ,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反诉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双方就争议房屋买卖事宜的约定 。 反诉被告付某与郭某生签订的《备忘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且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 应为有效 ,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虽争议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 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 , 争议房屋现已完全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 因此《备忘录》合法有效 , 双方应当按照《备忘录》中就争议房屋买卖事宜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
即便郭某生配偶王某未在《备忘录》上签字 , 不表示其不同意争议房屋的转让或对此不知情 , 且付某在争议房屋已居住20多年 , 王某对此从未提出异议 , 足以证明其对争议房屋转让的事实明知且认可的态度 。
基于上述事实情 , 《备忘录》中就争议房屋买卖事宜约定有效的情况下 , 双方未就争议房屋买事宜的约定解除权 , 亦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况下 , 反诉原告郭某生不享有任何解除争议房屋买卖事宜相关约定的权利 。
2、争议房产未取得产权证 , 且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 无法将争议房产转登记至反诉被告名下 , 反诉原告违约事实确定的情况 , 反诉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 根据《备忘录》约定 , 反诉被告已按约定支付了80%的购房款(24万元) , 剩余房款6万元 , 付某在两年内付清 ,
并于付清房款的同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此项约定是付某在2年内支付完毕剩余6万元房款同时应当办理争议房屋的过户手续 , 也即郭某生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限也应为《备忘录》签订后2年内 , 双方需同时履行相关义务 。 但根据付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 , 争议房屋在订《备忘录》后2年内不能办理产权证 , 在此等情况下 , 即便付某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 ,
但履行相应义务后存在无法办理争议房屋过户的现实危险时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 付某享有不安抗辩权 , 在前述危险未消除的情况下 , 有权中止履行 , 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 且不构成违约 。
后郭某生在2012年办理完产权证后未予告知 , 后续付某联系催促办理过户登记均不予配合 , 在郭某生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况下 , 付某未支付剩余房款 , 亦符合法律规定 , 并不存在反诉原告所述付某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 因此反诉原告不能据此主张解除《备忘录》中关于争议房屋买卖事宜的约定 。
3、退一步讲 , 即便反诉原告享有解除权 , 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 , 无权再主张解除 。 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长达20年之久 , 但其从未催告反诉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 说明其明知争议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 , 自己违约在先 , 而在争议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能够办理过户时 , 又恶意隐瞒拒不履行过户义务 ,
也未催告反诉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 基于上述事实情况 , 退一步讲 , 即便反诉原告享有解除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F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逾期不行使的 , 解除权消灭 。 ”
郭某生未在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 除权已消灭 , 另 , 根据法律规定 , 反诉原告请求解除双方就争议房屋买卖事宜的约定已超出诉讼时效 , 无权请求法院保护其诉讼权利 。 4、《备忘录》中关于争议房屋买卖事宜约定达成的背景 , 系郭某生拖欠付某工资长达10个月 , 且欠付付某工作中垫付费用 , 总计人民币24万元 , 在当时已一笔巨额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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