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疲于应付核事故遗留问题
姚虹聿
2021年11月22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简称“东电”)发布消息称,其两名员工在福岛第一核电站更换出现裂痕的管道时,疑似从鼻腔吸入微量放射性物质,导致“内照射” 。虽然这两名员工根据规定穿戴了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和防尘口罩,但东电专家称,他们应该戴上覆盖全脸的面具,并穿上级别更高的防护服 。据日本NHK报道,这两人体内均未检测出放射性物质铯-137,所以他们只遭受到极轻微的辐射,不会对身体造成严重影响 。
目前日本正因“核污水入海”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指责,东电人员的安全防护又出了问题 。日本媒体和民众不禁提出疑问:福岛核事故遗留的问题已经持续了10年,为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东电和日本政府究竟是如何应对的?
据NHK报道,2011年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日本在法律方面的动作不可谓不迅速,对于与核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法律进行了一次大调整 。
日本《电力事业法》的宗旨是“确保公共安全及环境的安全,对电气设备的施工、维修及运行进行监管” 。该法不仅适用于火力发电和水力发电,也适用于核电,甚至细致到对设备焊接部位的检查等相关事项 。
福岛核事故发生后,为了加强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日本政府在《电力事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内阁条例和相关规章,包括新的电力事业规章、核能发电厂建造及维护要求规章、发电用核燃料生产的技术规章,以及基于核能发电设备的放射性剂量标准 。
核事故应急措施包含在日本《应急准备基本计划》的法律框架之中 。考虑到核应急事件的特殊属性,《原子力灾害对策特别措置法》对上述计划进行了补充 。该法规定了核应急的特殊措施,包括核灾害的预防责任、核应急事态的宣布和核应急指挥部的建立、紧急状态对策的实施等 。
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日本政府根据上述法律,要求东电确保核设施附近常驻核事故应急高级专家组,指导采取核应急防护措施,以及采取其他防止核应急事件发生和发展的必要措施 。
为防止核设施中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造成危害,日本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等辐射危害防护法》 。该法规定了放射性防护的区域控制、放射性从业人员的防护措施和剂量控制、控制区域内的放射性物质测量及标准等 。此外,核设施的放射性防护还要遵守《原子炉等规制法》和《工业安全和健康法》 。
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日本政府要求东电根据上述法律,制定了一套核辐射防护规则体系,包括区域控制规则、相关从业人员及公众的防护规则、放射性水平监测规则等等 。
除了上述立法调整以外,日本核安全委员会(NSC)还编制了《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导则》,规定了核设施基本设计审查需要采用的技术,在相关安全审查过程中,遵照导则对运营单位实时进行监管 。
总体来看,以这次核事故为契机,日本逐步实施了以引入新的安全监管制度、强化安全标准、理顺复杂的核安全法律体系等为主要内容的计划 。例如,设立新机构“核能监管厅”;修改《核设施防灾对策》;核监管委员会颁布新的《灾害对策指针》;将核电经营者对事故的处理对策上升到法律监管层面;对于与核能相关的许可申请作出新的技术性要求,提高审核标准,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
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核事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的落实,要以充足的资金为基础 。在这方面,无论东电还是日本政府都是疲于应付 。东电的两名员工因防护不力受到轻微辐射,从细微之处反映出核事故处理资金捉襟见肘 。
事实上,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涉及核事故处理资金的法案一直“难产” 。直到2017年5月,日本《原子能损害赔偿和反应堆报废等支援机构法》才在参议院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 。该法规定,东电有义务为福岛核事故处理设立准备金 。核事故处理相关事项,预计共需多达8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5000亿元)的费用,在30年内陆续支出 。东电的这笔准备金每年由日本政府核定,具体由经济产业省大臣负责 。
该法案甫一出台,东电就提出异议: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处理费用,最初预估只有约2万亿日元 。后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废弃核燃料的取出、设备更换、核污水处理等事项均困难重重,预估费用不断增加,直至达到8万亿日元 。东电要求日本政府建立资金筹措机制,协助处理核事故遗留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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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福岛核电站周边仍存在辐射风险
日本经济产业省表示同意,同时要求东电建立相关机制,避免其经营状况影响核事故遗留问题的处理 。
具体来说,为防止东电舍不得拿出资金,日本经济产业省加强了监督,定期对东电总部及核事故处理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并强调,原则上核事故处理资金从东电的利润中优先划拨 。如果东电的经营状况不稳定,那幺研发、生产和人员相关费用的拨付要让位于核事故处理 。
该法案还规定,日本的其他电力公司也有义务为核事故的善后提供支持,提供部分资金 。有媒体担忧,东电等电力公司可能通过集体上调电价的方式来筹集资金 。为此,日本政府调整了核事故处理方案的表述,将“极力将财政负担减至最小”改成“极力将国民负担减至最小” 。
因担忧东电不能提供持久、稳定的电力供应,日本政府不得不参与核事故的善后工作 。
对于为什幺日本政府要为东电核事故买单,日媒分析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东电是日本最大的电力公司,承担着包括首都东京在内的大半个关东地区的电力供应任务 。如果东电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的话,那幺日本的电力供应系统会出现混乱,势必对相关地区的供电安全和经济活动造成影响 。二是东电的债务大都集中在日本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持有东电的大量股份 。如果东电破产的话,那幺就会引发连锁反应,给日本的金融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三是如果东电真的破产,那幺按照法律规定,其资产将优先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这样一来,核事故中的受害者应得的赔偿将难以保障 。
《原子能损害赔偿和反应堆报废等支援机构法》不仅规定了东电提供资金的义务,也要求日本政府提高参与度,以确保核事故处理资金的充足供应 。具体要求是新设赔偿支援机构,以便向东电注入公共资金,避免东电负担过重 。
根据该法案,在东电接受政府监督的同时,政府推动成立名为“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的部门,为东电的核事故处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援 。日本政府明确表示,不会为资金额度设置上限 。只要预估核事故处理工作可能影响电力供应,那幺日本政府就会对东电提供援助 。
核事故处理工作最终的总支出可能大大超过8万亿日元,达到10万亿日元 。东电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为此,日本政府主导的“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提供可随时变现的国债,并以认购东电优先股等注资方式来进行支援 。
然而,日本政府对东电的有力支援只持续了两年 。据统计,到2012年底,日本政府给予东电的核事故援助金达到1.5万亿日元;到2013年底,“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累计用于福岛核电站事故的援助金达到3.2万亿日元 。
2014年,东电应日本政府的要求,开始动用电费收入返还资金给“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 。东电将这笔资金称为“特别负担金” 。日本政府的理由是:东电已经恢复了相对比较稳定的经营,并持续产生营业利润 。核事故处理已经不再是危及东电生存的问题 。因此,日本政府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另外,日本政府表示,并没有要求东电支付利息,只是逐步收回本金而已 。
从2014年至今,东电与日本政府之间关于核事故处理的博弈一直持续 。东电资金不足时,会向“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伸手,获得一定的支援 。但每笔资金大约一年后就会以“特别负担金”的形式返还给政府 。捉襟见肘的资金,使得日本处理核事故遗留问题的工作磕磕绊绊,并不断产生新的问题 。
【日本疲于应付核事故遗留问题】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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