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让员工签协议自动放弃缴社保,多发2000元现金,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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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老板让员工签订自动放弃社保的协议,并且多发2000元的现金,这样的做法可以吗?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一个无效的行为,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以后就要依法给自己的员工交纳社保,任何愉悦于法律之上的协议和行为都是无效的行为,所以说你们老板即使这样做了,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
当然每个月多发2000元的现金,几乎是包括了个人和企业单位所承担的所有的一个社保的费用 。那么既然老板愿意承担这笔费用,何不给员工交纳社保待遇呢?这样的话作为老板来讲,他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全符合这个交纳社保的一个义务 。
所以说我觉得既然愿意多发这2000块钱,倒不如直接去给员工交纳社保,这样一来的话员工既享受到了社保待遇,作为企业单位来说也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利益都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不要只看眼前的利益,虽然说每个月可能会多2000元,但是如果说自己没有参加社保,对于今后的退休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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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观点不可以,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 。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经由与员工的约定而不履行该义务 。员工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如果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的,员工可以此为理由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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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老板让员工签订协议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并且每个月多发2000元的现金,这样的做法可行吗?很明显这样的做法是不可行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单位和员工建立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后就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说缴纳社保是企业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法律所规定的,属于一个法定的责任,那么不给员工交纳社保,相当于是一种违法行为 。
虽然说签订了这样的一个协议,但实际上任何逾越于法律之上的协议它都是无效的协议,所以说作为企业单位来讲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也就是如果员工自行去申请,主张来为自己来交纳社保,那么作为企业单位就要无条件的去执行这样的一个风险,所以企业单位的这样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那么一定要按照正规的要求给自己的员工来缴纳相应的社保 。
作为员工来讲,那么享受社保的待遇也是员工的权利 。一方面累计缴费年限将直接决定自己今后养老金待遇的高低 。另一方面自己正常参保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可以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是自己在这期间应当所享受到的,不应该放弃这部分的社保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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