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应该部分被收回吗?
农村的这种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收回,应该顺应家庭成员共同继承 。
这是国家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大政方针,政府已经三令五申,要长期保证这样的经营形式不变,最少这种土地经营形式要固定到2057年 。这期间不允许对农民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坚持减人不减地,添人不添地这一原则不动摇,使土地承包经营者大胆的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消除土地投入的短期行为 。给农业承包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
这样:有利于中国农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三农的提升,有利于中国农业赶超世界之林,有利于中国人的饭碗中永远盛满自己生产的食物,有利于农民的增收与富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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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承包期内,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家庭成员部分死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会被收回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这里的“农户”,指的是整个家庭组织,而非某个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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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死亡的是承包人,且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法律规定是可以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 。
因此,如果地方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小组以某某家人口减少为理由收回其家庭承包的部分土地份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如果是以修建公共设施征地需要且获得了人民政府批准为理由,村委会则有权利收回土地,但也是在提前告知了当事人,并且给予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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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发包方已经收回了土地怎么办?土地怎么要回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因此,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如果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对违法行为不管、不问,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比如想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要注意保留在于发包方接触过程中留下的证据,以更好的维权 。
其他网友观点【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应该部分被收回吗?】不能国家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三十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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