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奴婢社会地位低下,处境有多悲惨?

奴婢是当时社会中最卑下的等级,法律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又说:“奴婢比之资财 。”《旧唐书-刘弘基传》说,弘基临死时,分与诸子奴婢各十五人,良田五顷 。可见奴婢同田地一样作为财产,可分给子孙 。婚姻方面,不用说是当色相婚,而且子孙世为奴婢,非经放免,不得为良人 。其子女的婚姻,由主人决定 。“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 。奴婢自嫁其女,竟要准盗计赃论罪,说明当时他们受着极残酷的压迫和剥削,这是奴隶制在唐代的残余 。

唐律规定,凡官奴婢“有技艺”的,则按其所能而配于诸司服役;妇人工巧的入于掖庭,其余没有专能的则隶于司农寺 。《唐六典·刑部都官》:“凡初配没有伎艺者,从其能而配诸司 。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其余无能,咸隶司农 。”

私属奴婢中也有用于手工业和农业生产的 。史料文献记载,官僚韦公干家“有女奴四百人,执业者太半”,则可以说明当时私人手工业的兴盛以及利用私属奴婢从事手工业劳动的情况 。

用以馈赠,奖赏

唐律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产,即合由主处分” 。所以将奴婢作为财货和赏赐品用以馈赠他人,在当时是“合法”的,也是常见的事 。

私属奴婢中,有些称为“家僮”、“童奴”的,大都是随君主所适,以资服侍或护卫,充当仆役或随从的 。如《开元天宝遗事·看花马》:“长安侠少,每至春时,结朋联党,各置矮马,饰以锦鞯金络,并辔于花树下,往来使仆从执酒皿而随之,遇好囿则驻马而饮 。”

供主人玩狎或充当饰品

在奴婢中,还有相当大一部分既不是从事生产来替主人劳动的生产性奴婢,也不是担当必要劳役的家庭仆役,而是单纯的消费性奴婢 。他们主要是供贵族、官僚和富豪戏弄、玩狎或充当装饰品而存在的

刑罚

【古代奴婢社会地位低下,处境有多悲惨?】“良”、“贱”的待遇是不平等的 。一般来说,“良人”侵犯“贱人”,其处分较之常人要减轻;“贱人”侵犯“良人”,其处分则较之常人要加重 。例《唐律》曾明文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如果是奴婢杀主,却视为“十恶”之一的“大逆”,即使得逢大赦,也不在赦限 。在量刑上,良人与奴婢有很大不同 。如同一杀伤罪,主人不经官府而擅杀奴婢只杖一百,杀无罪的奴婢只徒一年,如奴婢有罪,主人请于官而后杀之者,即为无罪;而奴婢虽过失杀主者也有处绞刑 。奴婢杀死良人固然要处死,就是殴打良人者,也要加“凡人”一等处刑 。

奴婢主人有变相处死奴婢权利 。唐律虽规定 : “奴婢贱隶,虽各有主,至于杀戮,宜有禀承 。”,但实际上法律又规定 : “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此律文虽是针对部曲的规定,但决罚部曲致死尚且无罪,决罚身份更低一级的奴婢致死,更不会有什么罪过 。在另一处,唐律则明确规定 : “其有过失杀缌麻以上部曲、 奴婢者,各无罪 。

婚姻

奴婢的结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婚姻 。因为奴婢的婚配与否,与何人婚配,何时婚配,婚配后所生子女,奴婢都没有丝毫的权利,完全由奴婢主人决定 。唐朝禁止奴婢与良人通婚,唐律规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以配合”

其他网友观点

奴婢是古代贱民的一种,是指受特定主人差使的人,奴婢在古代的身份地位基本上和奴隶差不多,他们可以被买卖,但是不能逃走 。法律上奴婢介于人和物之间

红楼梦是一部描述清代人民生活的一本极其有历史价值的章回体小说,从红楼梦中我们能够一窥那个年代一个奴婢的悲惨生活

1、晴雯

一次王夫人进园子看见她打骂小丫鬟,觉得她不合世家教养,再加上王善保家的等小人进谗,王夫人在她病得“四五日水米不曾沾牙”的情况下 。

从炕上拉下来,蓬头垢面,被两个女人架起来撵出贾府 。晚间,宝玉把一切人稳住,偷偷前去探望,晴雯深为感动 。当夜,晴雯悲惨地死去 。

2、鸳鸯

是伺候贾母的“首席大丫鬟” 鸳鸯虽然只是一个丫鬟,却有着寻常女子难有的刚烈与忠贞,勇敢地反抗贾赦纳妾的要求,甚至剪发明志 。

这样的性格,也注定了贾母驾鹤西去之后,她也撒手人寰随之而去 。生是贾母的人,死也要做贾母的鬼,在阴间忠诚守候 。

奴婢的制度跨越中国历史几千年,最终在国民党北伐成功后正式废除,这一没有人性的一项制度从此在中国历史上消失了

其他网友观点

我国古代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奴隶制度一直存在到清朝末期,在封建社会中,奴隶没有任何的权利,从事一些卑微的活动,他们随时可以让奴隶主封建主任意买卖,杀害等等 。他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甚至连农民都不如,他们的处境凄惨,甚至连猪狗都不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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