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会,妇女是不是仅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古代的妇女地位是高还是低?
要分时期的 。
从国家层面的整体来说,夏商时期的妇女地位最高,非王族的女子还可以拥有独立的封地,掌握一方政权,甚至组织军队履行协助君王作战的法定义务 。
秦汉时期,妇女地位显著下降,所谓三纲五常规定:夫为妻纲 。但这可不仅仅是董仲舒提出的,而自春秋时期开始,妇女已成为家庭附属品,只是没有三纲五常这样的理论规定而已 。
此时妇女改嫁是常事 。所谓再嫁由己就是这个原因,比如,西汉寡妇卓文君就公然与司马相如私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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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一直到南宋理学占据统治地位,妇女虽然属丈夫的附属品,需要遵守三从四德的道德要求,但法律依旧保障了妇女的主要合法权益:妇女不仅拥有对自己嫁妆的完全管理权,还拥有主动提出离婚或者提交民事诉讼的权力,也因此,北宋之前妇女主动离婚者不在少数 。丧偶寡妇也拥有携带私有财产自主改嫁的权力 。
比如才女李清照,49岁都能改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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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妇女权益严重缩水 。
嫁妆管理权被虚化,经过多年生活,丝绸家具衣服等财产自然灭失,土地店铺金银等被逐步同化为夫家财产,实际失去独立嫁妆管理权的妇女说话底气自然不硬 。
法律也删除了夫背妻逃亡三年可提交民事诉讼的规定,妇女权益被损害 。
此外,所谓从一而终要求妇女不得改嫁,因此虽然下层妇女依旧多改嫁,但稍有地位的妇女都无法再嫁了,甚至清代公主被自己保姆控制,不能主动召见丈夫,多无出,早丧者众 。这充分说明,中上层妇女被理学和礼法所彻底压制,妇女权益跌到谷底 。
其他网友观点先秦时代: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 。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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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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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 。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 。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 。
秦汉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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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 。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 。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 。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 。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 。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 。
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 。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 。《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 。
隋唐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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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 。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 。
宋元时代: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
明清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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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
【在封建社会,妇女是不是仅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古代的妇女地位是高还是低?】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 。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 。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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