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的未来趋势

【毒驾入刑的未来趋势】 2015年12月23日 , 徐州一对夫妇毒驾闯校园 , 车上还有自己的三个孩子 。此事再度引发社会各界对毒驾入刑的呼吁 。从危害性上来看 , 吸毒入刑已经事不宜迟 。下面 , 小编就跟您聊聊毒驾入刑的那些事儿 。

毒驾入刑的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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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现状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及强制戒毒;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一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或根据不同情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不肇事不担刑责 , 一旦肇事就是恶性事故 。惩治力度与违法成本很不相称 , 难以遏制“毒驾”行为 。全国发生的“毒驾”案例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文件中 。比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 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 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 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这些条款虽然对于吸毒后驾驶的犯罪性质都有界定 , 但是遗憾的是 , 对于路边筛查的执法细则尚未完善 。有消息称 , 在“危险驾驶罪”进行讨论的草案中 , 暂时没有提到吸毒后驾驶的相关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的作法 , 是个很典型的案例 。对于交管部门而言 , 向禁毒部门申请技术协助 , 怎么样都是“求人的事” 。在没有相关文件授权之前 , 谁又愿意总去“求人”呢?而对于禁毒部门也是如此 , 没有相关文件的授权 , 插手交管工作似乎也有“越权”之嫌 。
国外立法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当地政府借鉴2003年12月通过了《道路安全法(药后驾车)议案2003——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 。该法规定 , 采用唾液而非血液 , 进行路旁随机检测大麻和甲基苯丙胺这两种违禁药物 。检测对象为所有的驾驶人 , 而且采用的是随机筛查的方法 , 而不是经警察判断为有用药嫌疑后才对其采集血样检测 。从此 , 维多利亚州成为全球第一个立法规定实行路旁随机筛查毒品的地区 。考察澳大利亚作为毒后驾驶治理先驱的成功经验 , 会发现该国对毒后驾驶制定了一整套法律系统:《2000年12月维多利亚药后驾车立法》、《道路安全(修正案)条例2000年版》、《道路安全法(药后驾车)议案2003——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 , 以及路旁随机筛查毒品的地区后续出台的《执行指导方针》、《质量控制程序》等相关文件 。
国内趋势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 , 全国政协委员、轰动全国的“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酒后驾驶——危险驾驶罪的建议》提案 。这标志着 , 社会对于危险驾驶的重视程度正日益提高 。与此同时 , 又有一个问题浮出水面——危险酒后驾驶是否能涵盖“危险驾驶”这个概念?业内人士都知道 ,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基本等同于吸毒这个概念 , 而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 其危险性远比酒后驾车可怕得多 。
2011年9月 , 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浙江已经开始修改禁毒条例 , 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 , 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会被注销;被责令在社区戒毒的 , 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效力中止 , 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在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 , 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 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处罚 。
2012年3月 ,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呼吁“毒驾”应该尽快入刑 。应将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 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 。“国外相关立法以及我国香港、浙江等地的立法、执法实践 , 已为‘毒驾’入刑奠定了基础 。
2016年3月9日 , 全国人大代表、盐城市政协副主席蒋婉求建议 , 毒驾肇事不能只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 , 而应该列入刑法 , 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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